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CHINA NATIONAL FARMERS ENTERPRISERS ASSOCIATION)是由农民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秉持初心服务三农,助推乡村振兴;互助互学培德育能,提高企业素养。立足三农,振兴经济,服务社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从事其他政治性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会员联谊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包括培训、咨询、规划、管理、法律、销售、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领域投资,繁荣经济;
(四)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书刊编辑;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六)开展公益活动;
(七)其他符合本团体宗旨的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正式会员或相关领导、专家介绍;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退会自由;
(六)提出议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每4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本团体有较多贡献;
(二)得到一定数量会员或会员代表推荐;
(三)本团体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成员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党组织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负责人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 名,副会长10 至20名,秘书长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本团体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四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按实际情况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书记从团体内部产生,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行使下列职权: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参与表决;
(二) 完成党组织基本任务;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上级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党组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党组织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 年9 月19 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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