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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项!2022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已备好

发布时间:2022-04-03

2022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摘编具体包括补贴类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体系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农业绿色发展项目、乡村建设行动项目、救灾及防疫资金、金融与保险资金等七大板块内容,赶紧来看看哪些是你所需!


补贴类项目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政策摘编:鼓励农户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我省执行的补贴标准为112元/亩,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补贴到农户。


(执行单位:厅种植业管理处)


2

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


政策摘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畜禽养殖机械、水产养殖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等23大类和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连栋温室大棚等成套设施装备(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插秧机、有序抛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5种机具补贴额按照35%补贴比例测算,其他机具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补贴比例测算。


(执行单位: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3

稻谷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18〕405号)。


政策摘编:通过实施稻谷补贴政策,稳定和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从更高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全省水稻种植户(包括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加工及收购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谁种补给谁。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及按户核实登记的水稻种植面积,测算每亩稻谷补贴标准。


(执行单位:厅种植业管理处)


4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纵深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20〕50号)。


政策摘编:每年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和培养4000名大专生(普通学历教育)、1000名本科生(成人学历教育)。到2025年,再培养2.5万名左右农民大学生,建立遵循乡村振兴带头人成才规律的涉农职业教育选才、育才、用才政策体系,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乡村振兴的“生力军”,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鼓励现职农村“两委”班子成员、赣鄱乡村好青年和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或“工程”大专生毕业学员等符合报名条件对象,报名参加学历教育。“工程”正式录取的大专生学员和本科生学员,个人免缴纳学费、书费、住宿费,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等个人自理。


(执行单位:厅科技教育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体系提升项目


5

家庭农场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政策摘编: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重点扶持省级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和部分优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18—2021年度已获得扶持的家庭农场不列入此次扶持范围。每个家庭农场项目安排财政资金10万元。


(执行单位: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6

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


政策摘编: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合作社)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进行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单位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每家2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每家1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为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5万元。


(执行单位: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7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 号)等文件。


政策摘编:进一步突出服务小农户,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 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重点支持水稻生产,包括早中晚三季水稻生产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或油菜产区适当兼顾油菜。项目要在整村或跨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探索整县推进。积极支持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挥居间服务的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服务主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等组织形式和“保底+分红”等利益联结方式,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组织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鼓励服务主体积极创新服务模式。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等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为重点,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以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问题,重点选取 1-3个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进行补助,如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仓储烘干等环节。将水稻机械化育秧、机插秧或机抛秧环节纳入托管服务补助范围并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开展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补助。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社会化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山区、丘陵县除外)。具体补助环节由项目县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县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县域内外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服务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面积监测设备的服务主体。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 3 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组织,只有在项目县域内的服务面积才能享受项目补助。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为培育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各项目县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 号)规定的 4 个基本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项目县具体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于多年纳入补助范围的服务环节,要逐年降低该环节的补助标准。


(执行单位: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8

农民教育培训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政策摘编:鼓励年满16周岁(农业经理人培训对象应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民和返乡入乡创业者参加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农民培训班,提升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1年在11个设区市开展农民培训工作。农民培训专项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补助标准为:经营管理型3500元/人,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1000元/人。2022年具体标准以2022年文件为准。


(执行单位:厅科技教育处)


9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0〕8号)。


政策摘编:围绕完善公益性农技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提升基层农技人员队伍素质、推动适用技术进村入户、培育科技示范主体、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加快信息化建设、实施特聘计划和建立重大技术协同推广机制,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1年在91个项目县(市、区)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022年具体范围、标准以2022年文件为准。


(执行单位:厅科技教育处)


产业发展项目


10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6号)。


政策摘编:农财两部根据基础性指标和政策性指标两类,分配我省可申报指标3个,集中基础性指标2个,油菜产业政策性指标1个。农财两部采取书面审查和竞争遴选相结合方式确定项目,由我省自主确定1个产业园为书面审查项目,其他2个为竞争遴选项目。由省级农财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党组会或厅常务会研究,商省级财政厅部门,并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农财两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竞争遴选获批创建的,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1亿元,创建、中期评估和认定分别按0.3亿元、0.3亿元、0.4亿元安排;书面审查获批创建的,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0.7亿元,创建和认定分别按0.3亿元、0.4亿元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定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执行单位:厅发展规划处)


11

高标准农田建设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4号)。


 政策摘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我省粮食主产区地位。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补助标准是亩均3000元。


执行单位: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12

现代种业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6号)。


政策摘编: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完善提升国家级保种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级保种场。依托我省绿色生态优势,扩大农作物种子生产规模,加快良繁基地建设。实施审定新品种后补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联合种业企业开展商业育种。推进南繁科研基地建设,落实《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支持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建设,每年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补助资金;


开展省级良繁基地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省级良繁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支持;


实施审定新品种后补奖励政策,增设大面积推广水稻品种、实用性水稻不育系、优异水稻种质材料、评选获奖品种4种后补奖励类型。对我省通过国家和省级正式区域试验后审定的新品种的种业企业,进行后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审新品种每个奖励50万元,省审新品种每个奖励20万元;大面积推广水稻品种、实用性水稻不育系、优异水稻种质材料、评选获奖品种的后补奖励额度每年另行确定。


改造提升原有南繁基地,对新增南繁科研基地给予租地补助。


实施现代种业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支持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提升育种创新、品种性能测试、制(繁)种能力。


开展良种联合攻关,支持科研单位、种业企业联合开展商业育种。


开展展示范推广,对每个农业县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补助10万元,支持“中芯1号”生猪育种芯片推广应用。


(执行单位:厅种业管理处)


13

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9号)。


政策摘编:


   农机购置累加补贴项目

对水稻种植环节的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进行累加补贴,引导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加快补齐我省水稻生产机械化短板,促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进一步提升我省粮食保障能力和巩固我省粮食主产省地位。

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积极组织创建集“全程机械化与信息化服务、农业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农机维修保养与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械化作业、机具维修保养、综合农事等多元化服务,让买不起农机的小农户能用上先进、高效、智能的农业机械,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融合。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农机购置累加补贴项目

补贴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累加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最高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具体奖补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

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通过我厅审定授牌的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由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县内创建优先次序进行奖补,先创建先奖补,用完为止,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项目实施中优先考虑。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补标准。


(执行单位:厅农机化管理处)


14

设施蔬菜建设


政策依据:《关于推动我省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推进设施蔬菜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1号)。


政策摘编:鼓励蔬菜种植场户按照生产设施化、经营规模化、销售订单化、产品品牌化的要求,大力发展设施蔬菜,推动我省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里安排财政资金10000万元,对设施蔬菜发展进行奖补。省里将建设任务和奖补资金分解到市。各地细化出台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办法。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建档合格后补贴到实施主体。


(执行单位:厅种植业管理处)


15

江西省经济作物高质量发展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经济作物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2号)。


政策摘编:在全省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方向明确、具有一定产业知名度的食用菌、水果、茶叶、中药材等优势产业,集中力量做优做强。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由市、县细化出台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执行单位:厅种植业管理处)


16

江西鄱阳湖小龙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2020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名单的通知》(农产发〔2020〕2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龙虾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政策摘编:紧扣乡村产业振兴目标,细化举措,坚持全产业链开发路径,培育结构合理、链条完整、聚集度高、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鄱阳湖小龙虾产业集群为龙头,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集中政策优势与资源优势,着力解决好制约小龙虾产业发展的瓶颈和关键环节,使之结构合理、链条完整,逐步做大做强小龙虾产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 鄱阳湖小龙虾良种繁育中心项目建设,主要开展小龙虾繁育设施、亲虾培育池、虾苗培育池、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控温大棚、智能化设施等内容建设,采集鄱阳湖亲虾等。


▶ 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建设。改造提升小龙虾生产基地,使之成为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的有效供应基地。吸纳转产专业捕捞渔民和贫困户开展稻虾综合种养和小龙虾生态养殖的生产设施性建设奖励,每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100元,地方整合、安排及撬动资金300元。


 小龙虾加工和精深加工车间项目建设。支持小龙虾加工厂的新建和改扩建,包括部分厂房建设、加工及配套设备购置、智能化系统等建设内容。


 小龙虾活储车间项目建设:用于部分厂房建设、活储池建设、活储、调水品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设备及智能化控制系统购置等。


 小龙虾交易平台(包括电商交易平台和冷链物流)项目建设。用于各个交易区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冷链物流设备建设等。


 鄱阳湖小龙虾研究中心项目建设。用于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引进、新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设施等内容建设。


 鄱阳湖公共区域品牌建设。建设集鄱阳湖品牌的小龙虾销售与餐饮一体化的直营店,支持直营店的活虾低温存储、冷冻等设备购置,鄱阳湖小龙虾品牌宣传、门店统一格式宣传、虾文化宣传、品牌宣传、品牌店建设和品牌体系建设等。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财政资金按批复方案的实施进度予以补助。每个鄱阳湖小龙虾产业集群项目县(市、区)的中央补助资金必须撬动3倍以上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金、个人自筹等),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30%。


(执行单位:厅渔业渔政局)


17

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202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进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16号)


政策摘编:大力推进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畅通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重点支持生鲜农产品(包括蔬菜、果业、畜禽、水产、茶叶、中药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建设农产品产地冷链设施,支持农业农村部定点批发市场,在建或改扩建农产品冷库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规定上限的方式,省级资金项目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脱贫地区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50%,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农产品定点批发市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执行单位:厅市场与涉外处)


18

农产品品牌发展奖补


政策依据:202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2021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提出“建立‘赣鄱正品’品牌体系”,以及《江西“赣鄱正品”品牌创建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赣农字〔2021〕3号)。


政策摘编:深入实施“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战略,推动“赣鄱正品”认证品牌体系建设,加快我省农产品品牌建设步伐,助力我省向品牌农业强省迈进,今年我厅整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赣鄱正品”第二批认证品牌开展各项建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2021年第二批100个“赣鄱正品”认证品牌。补助标准是每个补贴20万元,采取先建后补、规定上限的方式,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建设资金的30%,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执行单位:厅市场与涉外处)


19

数字农业项目


支持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县建设


政策依据:《“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方案》


政策摘编:结合数字乡村试点建设,以及县域农业优势产业、农产品加工、存储、物流、农产品电商等基础条件,确定20个实施县(市、区)继续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产品运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20个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程工程试点县建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20个数字乡村试点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建设,重点支持建立市场导向的农产品生产体系,加强产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每个县支持80万元。


(执行单位:厅市场与涉外处)


开展农业物联网示范应用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农规发〔2019〕3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江西省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1〕29号)


政策摘编:推动现代农业园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重点打造“农业物联网示范区”。按照全省数字经济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到2023年,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区数量达到300个以上。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为促进江西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建设,对2021年新认定的100个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进行补助,每个补助15万元,共计1500万元。


(执行单位:厅市场与涉外处)


20

稻渔综合种养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4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等10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19]79号)文件。


政策摘编:稻渔综合种养是一种将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有机结合的高效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具有 “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优势。通过集成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技术,实现“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稳粮增渔、粮渔双赢”的良好效益,是深入推进农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稳粮、优供、增效、扶贫的重要抓手。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主要用于规模化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种养生产条件、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补助对象: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新增面积补助400元/亩。


(执行单位:厅渔业渔政局)


21

牛羊产业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牛羊产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1〕1号)。


政策摘编:


支持肉牛大县建设

对地方政府编制了肉牛产业发展规划、现有能繁母牛存栏1.5万头以上、拥有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可带动农户持续扩群增量的肉牛产业优势区域,实施整县推进发展战略。

支持肉羊大县建设

对地方政府编制了肉羊产业发展规划、拥有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可带动农户持续扩群增量的肉羊产业优势区域,实施整县推进发展战略。

支持非大县牛羊养殖场建设

支持整县推进以外的县,大型牛羊规模养殖场或能繁母牛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饲草种植及开发利用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肉牛大县整县推进

原则上肉牛大县每县每年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实施肉牛冻精和良种母牛补贴的大县,肉牛冻精补贴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助不超过20元,新增良种母牛补贴每头能繁母牛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00元。

肉羊大县整县推进

原则上肉羊大县每县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非大县牛羊养殖场建设

用于牛羊规模养殖场或母牛基地建设奖补。


原则上单个建设项目省级奖补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中央补助资金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的15%,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执行单位:厅畜牧兽医局)


22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0〕12号)


政策摘编:结合地域特色、农业资源禀赋,重点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建一批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省级田园综合体,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休闲农业精品园区、乡村民宿、研学康养基地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景观打造、延伸产业价值等方面,补助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80-12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5%。


(执行单位: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23

农业绿色发展示范模式先行试点奖补


政策依据:《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方案》、《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创建农业绿色发展示范模式先行试点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6号)


政策摘编:为强化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打牢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基础,围绕绿色技术体系、绿色标准体系、绿色产业体系、绿色经营体系、绿色政策体系、绿色数字体系等六大体系,对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绿色技术模式引进、集成创新、先行先试、示范推广等建设内容进行奖补。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重点支持8个左右示范奖补项目,每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250万元左右。南昌、九江、景德镇、鹰潭、赣州、上饶、吉安、抚州等8市分别遴选申报2个、择优创建1个。采取材料审查实行差额竞争立项,对确定为示范奖补项目的,发文公布确定奖补资金规模。


(执行单位:厅发展规划处)


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24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


政策摘编:在全省聚焦畜牧大县、粮食和蔬菜主产区、鄱阳湖周边重点区域,选择17个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畜禽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奖,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对象主要是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试点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各试点县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依据专业化服务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服务量予以补奖,补贴比例不超过本地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补奖资金对商品有机肥(必须是以项目县内畜禽粪污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


执行单位:厅种植业管理处


25

渔业绿色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2〕3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1〕38号)。


政策摘编:通过对对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推进水产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提高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主要改造项目有: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重点开展整形清淤、道路平整或硬化、进排水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的养殖池塘改造相关项目。尾水达标治理。重点开展“三池两坝”尾水治理模式和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项目。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支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养殖水域环境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增氧控制系统、精准投饲系统、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等。建立管护机制。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管护。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为已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养殖渔民,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01

在当地《养殖水城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持有选址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确权且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

02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成熟。基本确立了适应当地资源环境特点、水产养殖发展现状的养殖尾水治理模式。

03

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水产养殖发展,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意见或规划,已形成有效的组织保障机制。


原则上对有1处3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1000万元,有2-4处每处2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2000万元。


执行单位:厅渔业渔政局


26

重点水域禁捕退捕

政策依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江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意见》(赣发〔2020〕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5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障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农字〔2020〕4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简化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和补助发放流程的通知》(赣农字〔2020〕5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0〕55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农字〔2020〕5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赣财社〔2020〕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63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禁捕退捕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电〔2020〕90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退捕渔民住房安全有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村〔2020〕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退捕渔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赣血地办字〔2020〕7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0〕27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0〕28号)、《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涉及贫困户和边缘户帮扶防止返贫致贫工作的通知》。


政策摘编:对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退捕渔民,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全面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主动对接社会用工需求,按规定落实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大力实施“1131”就业服务计划,摸清转产就业意愿,集中开展专项招聘活动,拓宽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渠道。将大龄人员、身有残疾、长期失业和专业的退捕渔民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切实加强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服务,帮助符合条件人员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捕渔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适当拓宽反担保渠道,为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创业创新项目提供担保支持,提高贷款可获得性。支持在退捕渔民较集中的地区,建设创业孵化平台,为退捕渔民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专业化、多样化的创业孵化服务。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暖心行动”为契机,对接当地产业发展和渔民就业需求,大力开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对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退捕渔民,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种养殖业培训。对有意愿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退捕渔民,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地要主动公开培训计划,确保每位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都有机会选择1门使用技能参加培训。将有培训需求和劳动能力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范围。在培训期间对其中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对于有劳动能力且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发护渔员、护鸟员、护路员等适合退捕渔民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其中,护渔员是协助开展渔政执法管理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相关工作的辅助力量,不具备渔政执法资格。


根据不同人员从业情况设定专业捕捞渔民和兼业捕捞渔民两种身份,由当地政府结合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年限和补助标准,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每年补助标准为:专业捕捞渔民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兼业捕捞渔民不超过当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高档次。根据退捕渔民情况,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退捕渔民相关安置保障政策的衔接,最大化地用足、用实、用好各项救助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困难退捕渔民,全部按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要强化“单人保”政策执行力度,对低收入、支出型贫困低收入等退捕渔民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退捕渔民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全部按规定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因灾、因祸、因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退捕渔民,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对有特殊重大困难的,可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及时掌握退捕渔民的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对在建和正在维修的房屋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发现住房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农村困难渔民家庭,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给予相应此证资金补助,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


加强退捕渔民血防健康监测,开展专项渔民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做到应查尽查、应治尽治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肝脏B超检查项目。认真落实贫困晚血病人救助政策,对渔民中贫困晚血病人实施好“两免一补助”,即住院救治免费、门诊诊疗免费、住院伙食营养费适当补助(每人每天30元,总额不超过1000元),减轻退捕渔民负担,并做好定期随访。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纳入禁捕退捕范围的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修水县、武宁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浮梁县、珠山区、昌江区、芦溪县、莲花县、上栗县、湘东区、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犹县、赣县区、寻乌县、石城县、宁都县、兴国县、靖安县、铜鼓县、明月山风景名胜区、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铅山县、弋阳县、广丰区、玉山县、峡江县、井冈山市、南城县、宜黄县、赣江新区,按照政策标准予以补助。


执行单位:各级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能执行


27

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4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1〕54号)。


政策摘编:以实施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为抓手,以县域为单元,推动秸秆“五料化”利用,加强试点示范,完善扶持政策,拓宽利用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形成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利益链接机制,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2年第一批中央资金已安排8个县(市、区)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其中:安义县、湖口县、贵溪市、安福县等4个为续建县,南昌县、章贡区、泰和县等3个为新增县,吉水县为续建样板县,项目分年度滚动实施,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重点县(市、区)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秸秆还田、离田利用和收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


(执行单位:厅科技教育处 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


28

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奖补

政策摘编围绕建设“国家绿色有机农产品产业重要基地”,全面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出台“两品一标”认证奖补政策,安排“两品一标”奖补资金,鼓励各地做多“两品一标”个数、做大“两品一标”面积和产量、做强“两品一标”品牌。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范围内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奖补。奖补程序:主体申请、县级初审、设区市终审、资金发放、省级备案。奖补对象: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之内通过“两品一标”认证的有关主体。各设区市根据省级奖补资金及当地实际情况,设定本辖区内相关补助标准,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确保省级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发放到认证主体。


执行单位: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乡村建设行动项目


29

村庄整治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江西省村庄整治建设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赣农办字〔2021〕4号)、《江西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村治办字〔2022〕1号)。


政策摘编:聚焦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宜居村庄,以“七整一管护”(村内道路、村内供水、户用厕所、公共照明、排水沟渠、村内河塘、搭靠“三房”等周边环境,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为重点内容,每年选择一批村点开展村庄整治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力争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宜居不迁并村庄的整治建设,乡村面貌全面提升,切实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增强。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村庄整治建设属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覆盖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针对当年所有的省级村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以50户左右农户为1个省级村点,每个村点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0万元,省市县三级按5:2:3的比例筹资共建,其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15万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6万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9万元。


执行单位:厅新农村建设处


30

村庄环境长效管护

政策依据:《江西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江西省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赣农办字〔2021〕4号)、《江西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村治办字〔2022〕1号)、《关于加快建立“五定包干”村庄环境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并监督实施的指导意见》(赣新农办发〔2019〕1号)。



政策摘编:紧扣“五定包干”村庄环境长效管护要求,及时更新管护范围、优化管护标准、压实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考核奖惩、完善分级包干机制,全力推动所有宜居村庄健全务实管用、持久有效的管护模式。重点实施“10+N”项目管护(卫生保洁、供水设施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杂草清除、沟塘清淤、公厕维护、绿化养护、路灯维护、道路养护、体育休闲设施维护等10项基础上,精心管护好其它的生活和旅游设施),推动村庄卫生洁化、沟塘净化、环境美化、道路畅通化、设施完好化、整建有序化。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属于重大民生实事工程,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的行政村。补助标准。按照“省市奖一点、县乡出一点、村集体助一点、群众筹一点、乡贤捐一点”的管护筹资要求,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按每县(市、区)行政村数量进行安排,市县乡三级结合财力状况,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落实每个行政村每年不低于5万元的管护资金。


(执行单位:厅新农村建设处)


31

5G+长效管护平台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江西省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赣农办字〔2021〕4号)、《江西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村治办字〔2022〕1号)、《关于加快建立“五定包干”村庄环境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并监督实施的指导意见》(赣新农办发〔2019〕1号)。


政策摘编:积极推动设区市、涉农县全面规范建成5G+长效管护平台,全面推行平台二维码张贴在农户“门前三包”责任牌和星级休闲乡村民宿牌匾,积极推行双效积分制做法,开展“平台达人”等推介活动,激励引导更多群众参与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投诉与监督。扩大省级平台监管范围,将剩余第三类管护村庄全部列入监管对象,常态化监督考核所有宜居村庄长效管护工作。建立健全平台事件受理、日常管理、队伍建设、运维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着力提升长效管护整体效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计划在2022年底前,实现“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建设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建成的平台均能有效安全运行,基本形成省市县三级“一网统管”工作格局。补助标准。每个“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补助标准为120万元。


(执行单位:厅新农村建设处)


32

美丽宜居示范县创建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落实“四精”理念高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8〕41号)、《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江西省美丽宜居示范县创建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赣农办字〔2021〕4号)。



政策摘编:“十四五”时期,全面完成30个左右的美丽宜居示范县创建,科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每年建设150个左右的美丽乡镇,1500个左右的美丽村庄和25万个左右的美丽庭院。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按照420万元/县的标准,主要用于补齐新增美丽宜居示范县补助资金。


(执行单位:厅新农村建设处)


33

“美丽宜居与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0〕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江西省“美丽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赣农办字〔2021〕4号)。



政策摘编:到2025年,全省创建30个左右的“美丽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先行县,创评星级休闲乡村民宿1000家左右。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按照200万元/县的标准,用于补助全省第一批“美丽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先行县。省级层面按照20万、40万、60万元的标准,分别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休闲乡村民宿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民宿周边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等;市县层面依据各地出台的休闲乡村民宿扶持激励政策,对评定为星级的休闲乡村民宿,相应给予一定的补助。


(执行单位:厅新农村建设处)


34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县推进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农村部计财司、国家乡村振兴局规划财务司《关于报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政策摘编: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要指示精神,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共30亿元,其中我省1.6亿元,要求选择一定数量项目县安排投资,每个县原则上均不应低于2000万元(县域农村人口低于10万人可按不低于1000万元安排),投资支持建设范围包括:一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提升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采取阳光堆肥房、覆膜发酵或厌氧发酵、反应器式堆肥等方式建设集中式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二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联户人工湿地池或一体化净化槽等污水分散处理设施、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


执行单位:厅社会事业促进处


35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县奖励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政策摘编: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对各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评价,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进行激励。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对各省(区、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省份,可推荐1个县作为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候选县。2018、2019年度中央财政分别对我省横峰县、全南县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各2000万元。


执行单位:厅社会事业促进处


36

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19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10号)。



政策摘编: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从2019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坚持“整村推进、逐步覆盖,农民主体、政府引导,地方为主、中央支持,区域统筹、差别补助”原则,以奖补方式支持和引导各地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实现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由地方统筹使用,奖补对象以行政村为单元,全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且厕所粪污通过“三格式”化粪池等有效方式实现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补助方向上,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内容。补助对象上,侧重奖励上年完成任务的村和户,兼顾补助当年实施的村和户。省财政厅连续四年下达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厕所革命”奖补资金,2019年18382万元、2020年35109万元、2021年20120万元、2022年提前下拨6221万元。


执行单位:厅社会事业促进处


救灾及防疫资金


37

农业生产救灾

政策依据:《江西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农〔2019〕41号)。


政策摘编:(一)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和农田设施灾毁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二)生物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执行单位:厅种植业处


38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57号)。


政策摘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免后补”,对暂不符合“先免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供货商资格,设区市比选确定疫苗品种及数量,疫苗按计划统一配发。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所有从事生猪、家禽、牛、羊养殖的场户均为强制免疫政策补助对象,补助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2个病种。对有条件的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2022年全省生猪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蛋禽存栏2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不得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提供政府采购疫苗。其他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且已在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愿申请实施“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补助标准为:生猪2元/头.年;牛3元/头.年;羊1.5元/头.年;蛋禽(种禽)0.4元/羽.年,肉禽0.2元/羽.年。对散养户及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


执行单位:厅畜牧兽医局


39

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57号)、关于做好非洲猪瘟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财农〔2018〕30号)。



政策摘编: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补助标准据实结算,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分别按60%、20%、20%比例承担,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猪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中上报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执行单位:厅畜牧兽医局


40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农函〔2021〕21号)。


政策摘编: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范围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80元/头,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承担。


执行单位:厅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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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1号)。


政策摘编:中央投资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围绕种养结合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畜禽粪污密闭贮存发酵池、液体粪污(沼液)田间贮存池、还田管网等设施,购置高效适用输送和施用机具,畅通还田渠道;购置车辆定位装置、流量仪、液面仪等粪污运输和施用量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采集粪污还田量等相关数据,加强畜禽粪污流向监管。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在22个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及6个非畜牧大县实施。项目县可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但总体上要兼顾平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执行单位:厅畜牧兽医局


金融与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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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1〕3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0]5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新增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赣财金[2022]6号)。


政策摘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创新农业救灾机制、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由2008年最初的3个扩大到目前的9个,包括水稻、油菜、花生、棉花、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柑橘以及水稻制种等,其中我省水稻制种保险从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目录,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财政资金承担75%,投保人承担25%;将全省水稻保险金额提高至每亩400元,保险费率由6%调整为5%,农户自担部分调整为25%。除柑橘保险主要集中赣州市10个县区和抚州市南丰县试点,其余保险产品均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开办。2021年在26个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2022年扩展至全部44个产粮大县,保险金额每亩850元,财政资金承担80%,投保人承担20%;2021年开展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将蔬菜、中药材、油茶纳入试点范围,2022年新增肉牛、柑橘、淡水养殖纳入试点,财政资金承担75%,投保人承担25%。


为推动生猪增产复养,根据《关于支持稳定生猪生产 提高生猪保险保额的通知》(赣财金〔2019〕9号)精神,在维持农户缴费比例不变的基础上,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提高到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500元提高到800元。目前暂时继续按此保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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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单位:厅计财处配合省财政厅金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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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惠农信贷通

贷款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合作、银行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各合作银行在利率授权范围内,对全省受疫情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农业企业)实施最优惠的贷款政策,最低可按一年期LPR加50基点执行。疫情解除后,新增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加100基点执行。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不超过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且不超过三年)。


贷款对象:长期进行农业生产的小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经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授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休闲农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授信不超过200万元;小农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合作银行可综合贷款用途、经营需求、产业领域等情况,审定最终放贷额度。


贷款流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县(市、区)农林等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农林等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推荐受贷对象——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送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名单进行贷前调查——合作银行确定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在乡镇、村及本区域进行资信和授信公示——基层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行审批——发放贷款。贷款用于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的资金需求,为经营性贷款。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执行单位:厅政策与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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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


政策摘编: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重点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农业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务。经了解,担保公司主要产品有:1.银担易农贷(线上产品,目前单笔担保贷款额度10-50万元)、银担惠农贷、政银担惠农贷,单笔担保贷款额度10万-300万元,单笔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目前担保费率为0.5%/年。2.财政惠农信贷通,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自然人最高200万元),目前江西农担公司暂不收取担保费。3.农业企业贷,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以1年期流动担保贷款为主,其中单笔300万元(含)以下,目前担保费率为0.5%/年;单笔300万元以上,目前担保费率为1%/年。


执行单位:厅计财处配合省财政厅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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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户开展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试点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关于积极开展夜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0〕2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小农户发展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摘编:扶持对象主要为以家庭经营为主、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种养业的小农户(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不包括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应做到“愿保尽保”。试点领域主要为当地特色优势种植业、养殖业或综合种养业。此项保险试点的险种为小农户种养农产品价格(收入)保险。价格(收入)的保险保障水平,以试点县级为单位,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科学确定,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保险费率应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保险金额由试点地区根据财力水平、市场价值和农户支付能力等因素,与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支持保险机构合理设定最高赔付上限,但赔付上限原则上应大于保费规模,具体由试点地区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险理赔是以保险条款约定的目标价格作为起赔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当参保品种平均生产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启动理赔程序。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按照保险条款,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30个试点县,补助标准是省级财政承担保险费的50%,县级财政承担25%,参保农户承担25%。试点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提高县级承担比例,降低农户特别是脱贫户的承担比例。


执行单位:厅政策与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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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项目贴息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35号)。


政策摘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支持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产品研发、品牌培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全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需求,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精准支持省级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对省级龙头企业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11月15日期间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方面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补助。已经享受了2020-2021年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贴息补助的贷款利息,不得再享受本次贴息项目补助。贴息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并且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执行单位: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主管单位:国家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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