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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必良《合约的不稳定与合约治理》

发布时间:2014-12-16

合约不稳定与合约治理

——以广东东进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承租为例

罗必良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广州、五山 510642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东进公司的土地承租案例,试图说明一项不稳定的合约是如何得以存在并延续的。为什么选择了一项不稳定的合约?为什么不改变合约本身,而是选择了维护原有合约的治理方式?东进公司的创新性试验就是:以合约匹配合约、以合约治理合约。文章发现了以“边缘合约”维护“核心合约”的两种形式;厘清了要素合约与商品合约的关系;并进一步说明了东进案例对我国农业的组织化创新及其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机制所具有的宏观含义。

关键词:土地承租  合约不稳定  合约治理  核心合约  边缘合约

 

一、问题的提出

香港恒兴食品有限公司是香港一家以养猪业为主业的企业。伴随着香港产业的升级与用地及环保压力的巨增,企业需要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是一个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农业县。1997年,广东省惠东县到香港招商引资。由于香港恒兴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何新良(1974年到香港谋生,从事生猪屠宰)是惠东县白花镇莆田村人,同时因为惠东存在充足而廉价的土地与劳动力资源,且交通条件尚为便利,于是积极响应,在莆田村百岭村民小组(自然村)筹建成立了广东东进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公司”)。

东进公司承租了百岭村全部2729亩的土地。主营原香港恒兴食品有限公司的优势产业——养猪业。随着时间的推移,东进的产业覆盖了良种种猪繁育、瘦肉型生猪饲养、屠宰、肉制品深加工、优质饲料加工、果蔬种植、淡水养殖、菜篮子便利店等。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饲料加工种猪繁育生猪饲养环保养殖绿色果蔬生猪屠宰冷链加工运输肉制品深加工自营连锁菜篮子便利店)的农牧产业链。

土地租用合约是以自然村为单位,由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租期为30年,租金按每年每亩1000斤稻谷的市价折算现金,并直接支付给农户(当时大约是400元,以后根据谷价调整)[1]。公司将分散于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经营活动由家庭经营全部转化为企业化经营。公司承诺安排全村劳动力就业,但村民可自由选择是否进入公司工作。工人的基本月薪为800元,超额完成任务有奖。

公司始终坚持对村民的土地只租赁不征用亦不入股的方式进行企业化经营。即使在随后将养猪场或者种猪场扩展到周边多个自然村,其每年每亩的土地租金都控制在1000斤稻谷的市价水平。

东进的土地租赁在本质上即为学界所说的“反包倒租”。“反包倒租”的基本做法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将农民的承包地租过来,然后再出租给外来公司、大户,或是在进行一定投资后再将其“倒包”给本村的部分农户或其他的农业经营者。

“反包倒租”自其产生开始就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陈锡文,2002;段应碧,2002;张红宇等,2002)。主要的批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企业、大资本替代小农户后,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又缺少就业机会的问题;二是集体的代理人利用权力强制反租、通过合谋倒包,压低农户的土地租金,从而引发寻租以及诸多矛盾和冲突(李彦敏,2005)。据报道,2008年我国农地流转总面积超过1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6%。农地流转主要以转包出租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78%以上。在农户之间进行的农地流转占64%,受让方为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已占到36%。然而,调查表明有80%的农地流转发生过利益纠纷[2]2008年全国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15万件[3]。有人特别强调,签署长期土地租约的“反租倒包”需要慎之又慎,否则变数无穷(张红宇等,2002;周立群、曹利群,2002[4]

事实上,在“反租倒包”的制度背景下,绝大部分企业承租土地,投资农业,是追求获利机会和开辟新的利润空间所致,倘若在农业形势好转,尤其是在可以预期的期限内,这种增长和发展的机会与空间是存在的,企业、社区和农户的利益都容易得到妥善处理。然而,生产和经营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产品需求与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农业经营充满了变数和风险。事实上,在土地承租的过程中,事后的机会主义经常成为纠纷的根源。

可以认为,东进公司与百岭村的土地租约是不稳定的。但是,一项不稳定的合约却延续了10多年,公司由一个一条生产线的饲养场逐步发展成为了拥有7家子公司的农牧业集团公司,并分别于2001年、2002年、2004年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2008年总资产达1.91亿元、年产值3.93亿元。与此同时,村民的年收入也由1997年前的户均1500元达到了2008年的人均8000元以上,且10多年来没有一户村民上访、闹事。

企业与农户的合作,不乏成功的典型,合作失败则是更为普遍的现象。但至少在目前看来,东进与百岭及周边村庄的合作是成功的。

我们的问题是:一项不稳定的合约是如何得以存在并延续的。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背景说明与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是一个简要的文献梳理,并阐明了本文的思想模型;第三部分在简要评论商品合约与要素合约的基础上,介绍了东进公司与农户的合作是如何从“订单农业”走向“土地承租”的;第四部分揭示了土地承租之关系型合约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分析了东进公司的合约维护方式及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阐明了以合约匹配合约、以合约治理合约的创新性治理策略;第六部分是进一步的讨论。

二、文献梳理与思想模型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合约理论(Contract Theory)一直是经济学界非常活跃的前沿研究领域。其研究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二是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Hart & Holmstrom, 1987)。总的来说,合约理论大体可分为完全合约理论和不完全合约理论两大流派(王勇,2002;杨其静,2003;杨瑞龙、聂辉华,2006;帕特里克·博尔顿,2008)。

(一)完全合约理论

完全合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合约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且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合约条款,而当合约方对合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庭)能够强制其执行。完全合约在事前规定了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问题的重心就是事后的监督问题。

完全合约理论直接被看成是委托代理理论或激励理论的代名词。其中,逆向选择模型、道德风险模型、信号模型几乎成为多数研究的关键(张维迎,1996;让-雅克·拉丰、大卫·马赫蒂摩等,2002;贝尔纳·萨拉尼耶,2008),关注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杨其静,2003)。于是,完全合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是否存在最优契约?如果设计最优契约?也就是说,委托人如何通过设计一项有激励意义的合约达到控制代理人的目的,即委托人如何选择或设计最优的契约来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或动机冲突(陈志俊,2000;贾明德、李灵燕,2002)。其中,代理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成为合约设计的两个基本准则。

可以认为,完全合约理论从来没有打算在合约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方面,如果代理人的参与需要一定成本的话,有可能没有任何类型的参与人来参与(Salanie1996);另一方面,没有从根本上跳出传统的阿罗德布罗模型:契约不仅是完备的,而且契约的签订和执行费用被忽视,财产权及其配置仅仅作为给定的外生变量而存在(杨其静,2003)。

(二)不完全合约理论

所谓不完全合约,是指合约无法在事前毫无遗漏地规定当事人在未来所有可能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不存在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可以无成本地保证契约得以执行(Hart Holmstrom1987)。由于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所以不完全合约理论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来解决,因此重心在于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杨瑞龙、聂辉华,2006)。

科斯(Coase,1937)在他的经典论文中曾指出:“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对于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更不合适。”由于不可预见性、不可缔约性、不可证实性(Tirole,1999),现实中的契约总是不完全的。

以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9)为主要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虽然对交易费用与合约不完全性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还对各种组织的形成有很强的解释力,但是对权力是重要的观点或者制度安排是对经济主体之间权力配置设计的重要性的观点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也就是说,交易费用理论忽视了对组织内部权力来源的考察,也没有系统研究组织内部权力应该如何配置(杨其静,2003)。鉴于此,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 Hart1986)以及哈特和莫尔(Hart & Moore, 1990)构建了一个所有权结构的模型。GHM模型通过引入剩余控制权的概念,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从产权和激励的角度重新审视了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利用一阶方法和博弈论建立了一个严密的形式化分析框架,成功地将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产权理论相结合,构建了一个强有力的新产权理论

然而,GHM理论对交易费用经济学中的套牢问题的研究和分析,首先就遭到交易费用学派的批评。威廉姆森(Willamson19962000)认为,GHM理论将所有无效率都归结为人力资本事前投资的扭曲,而不是契约执行过程中的不适应性,并且还通过零成本的再谈判假设而将事后的不适应性蒸发掉了。即GHM理论仅片面强调契约的事前激励功能,而忽视了交易关系中的治理活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而忽视了契约的事后适应性功能(杨其静,2002)。理论基础不坚实、过于依赖人对资产专用性的假设、难以解释授权问题,是GHM理论时常受到质疑几个关键问题(聂辉华,2011)。

早期的不完全合约理论通常将合同的不完全性视为外生,认为由于存在某种交易成本,参与者无法缔约一份依赖所有自然状态的完全合约,由此出发,大多的研究主要是考察事后利润分配的在谈判对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的影响,进而构建最优的产权结构(Grossman & Hart,1986; Hart & Moore,1990; Chiu,1998)。由此,大量的所谓不完全合约理论的研究,实际上是将由不完全合约引起的效率问题诉诸如另一种类型的合约(黄凯南,2010)。在这个意义上,有关的研究并未关注不完全合约本身,而是更关注完全合约,关注如何用完全合约替代不完全合约。

近年来的研究已经重视了合约不完全的内生化问题(Anderlini et al.,2004Hart & Moore, 2008Tirole,2009Bolton et al.,2010)。一类研究是坚持完全理性假设,从不同层面来论证不完全合约是参与者理性选择的结果。许多研究表明,当环境趋向复杂或者缔约成本与执行成本过高时,最优的合同可能趋向于简单的合同或者没有合同的君子协定(Horn et al.,2010);另一类的研究则尝试放松完全理性假设,通过有限理性前提下参与者在信息搜寻的认知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以揭示不完全合同的内生性。然而,这些分析模型在本质上却是一种更加复杂的理性选择模型(例如,Pagano,2007),如是,这样的不完全合约在本质上依然是完全的(黄凯南,2010)。

可见,不完全合约理论研究的结果是,解决不完全合同问题,要么就是“不解决” (将合同简单化,或者干脆“口头化”而不用合约),要么就是怎样找到一个更为完全(理性权衡)的合约。同样,不完全合约理论亦没有打算在合约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以合约治理合约:一个思想模型

与前面合约理论的主流不同,有一类的研究更关注于合约与合约之间的交互关系(Ellison1994Schmidt & Schnitz1995Lazzarini et al.,2004)。因为在商业交易中,正式契约安排与非正式契约安排往往是同时使用的。对这两类契约交互作用的分析被认为是合约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吴德胜、李维安,2010

Corts & Singh2004间接地验证了非正式契约与正式契约之间的替代关系:交易频率的提高降低了交易方对正式契约的使用;Ryall & Sampson2009以企业之间的技术研发为样本,发现重复交易会促使企业签订一个更详细、更正式的契约,也间接地得出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之间是互补这一结论。Poppo & Zenger2002则通过信息服务业的调研数据验证了非正式契约与正式契约之间的互补关系:契约复杂程度的增加使得交易者更加依靠非正式治理机制,反之亦然;而且在解释交易绩效上非正式契约和正式契约是相互补充的。Lazzarini等(2004)通过实验考察了交易频率和契约成本对契约选择的影响,与上面文献不同的是,该文进一步直接验证了非正式契约与正式契约之间的互补关系: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的联合使用比单独使用更有效。吴德胜和李维安(2010)的研究进一步表明:当契约成本较低时,正式契约的引入起到替代非正式契约的作用,即存在着挤出效应;当契约成本较高时,正式契约补充了非正式契约;当契约成本很高时,正式契约的引入不影响交易方对非正式契约的选择。

上述文献关注了契约交互关系与契约选择之间的关系。尽管这类的“交互关系理论”主要在阐明契约间的替代关系,但没有说明一项不完全的合约是如何被实施和运行的,但其所表达的“互补”性合约匹配思想能够为我们提供启发。

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当一项不完全合约面临高契约成本时,它是否依然有被执行或运行的可能性(而不是被替代)?

本文的回答是可能的。

我们的理论可以形象地称之为“补丁理论”——在计算机领域中,许多操作程序由于设计上的不完全,在后期或者使用后被发现存在问题或漏洞(俗称为BUG)就需要进行修复。补丁就是专门修复这些BUG并使之完善而编制的小程序——假定一个有漏洞的软件(相当于不完全合约),我们既不讨论怎样将它拆分重新编制为完美的程序(相当于完全合约理论),也不打算怎样替换一个新软件或者干脆放弃不再使用(相当于不完全合约替代理论)。我们的目的是要讨论,通过“打补丁”的方式使得“BUG”问题得以解决。换成标准的说法是,通过匹配新的合约,使得原有的不完全合约成为可执行。这就是本文所强调的“以合约治理合约”的核心思想。

具体地,假定契约A为一项不完全合约,且存在合约效率损失,那么,在不改变契约A的前提下,引入契约X,则可实现总体合约安排的效率改善。

首先,假设有两个“契约人”,一个契约供应者is和一个契约需求者id。在“契约商品”达成一致(即契约执行)前,双方都不清楚该契约在“质量”上存在不足之处。若要改进该“商品”的“质量”或使该契约的不完备性得以改善,则会耗费契约供应者is一定量的信息搜寻成本SC;另一方面,契约需求者id可以在契约实施前通过“产权专用性投资”来提高“契约商品”“质量改善”的程度,假设发生该行为的概率为q。例如,id进行专用性资产投入,形成一种协约成本。此时,is能观察到id所作的专用性投资水平,但却不能为第三方所证实,因而双方不能将不完备之处写入契约之中。另外,我们假定id因“契约商品”“质量改善”获取的租金为 。它是一个二元的随机变量:

接着,我们讨论供求双方就“契约商品”达成一致意见的完全契约模型。此时,协约双方信息完全对称,契约的不完全性消失,他们的最优选择最终成为该“二人世界”的社会最优化决策行为。因此,帕累托最优的社会福利W最大化的期望值为:

其一阶导数条件为:

从而有:

 

那么,最大社会福利水平为和为:

最小化交易费用为:

然后,进一步分析不完全契约的情况。信息的非对称性与未来的不确定性促使协约双方就契约条款进行协商谈判。而且,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契约的不完全性就无法得到改善。因此,我们借助纳什谈判解法计算期望净租金均分下的契约供求双方的最优策略。一方面,契约需求者的期望净租金最大化表示为:

由一阶条件    从而有:  那么,契约需求者的最大期望净租金为

此外,契约供应者的最大期望净租金等于前者的总租金,即:

 

这样,社会总福利的期望值为:

此时的交易费用最小值为:

再次,我们尝试构建一个“契约治理契约”的制度匹配模型。契约供求双方同意制订一体化协议并由原契约需求者id拥有剩余租金IR,但需承担原契约供应者is一半的SC。此时,原契约需求者id得最大期望租金为:

 

    但是,尽管 is的一半由id分担,但其租金全部转让给后者。假定让原契约供应者is至少能得到一份保留租金 ,那么他才会接受这份契约。换言之,需要在原契约A基础上,再增加一份补偿契约X以匹配: 

按照上述逻辑,问题转换为一个id在契约X约束下的最大化

建立拉格朗日函数:

 

Kuhn-Fucker定理得上式得一阶条件:

      

从而得到社会总福利期望:

此时的交易费用为:

 

最后,通过比较不完全契约模型与契约治理契约模型的制度绩效大小来阐释契约匹配的机制。这里,我们定义制度绩效为社会总福利的边际交易费用,即:

 

它表示每增加一单位的剩余租金所耗费的单位交易费用。该边际值越大,则制度绩效越低:


由反证法得:

       

从而解得不等式为:

而理性的契约供应者必然要求参与协约的条件是  ,因此有:

  ,即: 

又因为已知 ,所以原假设不成立。

因此:

换言之,以契约治理契约的制度匹配机制在制度绩效上要优于不完全契约。

三、从商品合约到要素合约:东进公司初期的实践

(一)两类合约及其评论

众所周知,科斯由于不满于新古典经济学家将企业当作生产函数的做法,于是开先河地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如果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企业为什么存在?他的回答是,市场配置资源是有成本的,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能够实现“用一种契约取代一系列的契约”、“用长期契约取代短期契约”,结果使得契约的数量大为减少。张五常(1983)进一步阐释和发展了科斯的思想,他认为,企业取代市场实质上是契约种类的替代,要素契约取代了商品契约才是科斯论文的真谛。詹森和麦克林(1976)则将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定义为,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联结(nexus)。自此,从契约的角度来研究企业或组织,尤其是关于契约类型和契约安排的研究,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理论分支。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也属于此列,但是,他们认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之间并没有任何差异。这个结论招致了广泛的批评(周立群,曹利群,2002[5]

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公司+农户”是一类重要的组织形式。公司与农户的合约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商品合约,二是要素合约。

对于商品合约,最典型的形式被称之为“订单农业”,其基本的方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更复杂一点的契约可能会规定最低保护价或者规定契约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比例,企业也有可能按照契约要求提供一定的技术或者是生产资料。在所有商品契约中,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户家庭仍拥有对生产的部分剩余控制权,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外在的监督者。

要素合约最典型的形式是由企业进行的“反租倒包”,其通行的做法是,企业先租用农户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变为土地上的工人。企业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企业雇佣农民进行生产,在监督的基础上确定其工资水平。在这种契约形式下,农民获得两部分收入,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二是劳动的工资。通过这种形式的契约,企业可以直接支配和配置农户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并在统一的指挥和监督下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基于农产品市场存在风险、且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格的假定[6],周立群等(2002)认为龙头企业的“声誉机制”与专用性投资能够保证商品契约完全有可能在长期内稳定,进而认为商品合约优于要素合约。同样,对巴西、墨西哥、南非及波兰等国家有关订单履约的研究成果亦表明,信誉与专用性资产的投入对于提高订单履约率有很大影响(Frank1992Little et al.1994Hennessy et al.1999Goodhue1999Hobbs1999Eaton2001Boger2001Dorward2001Key et al.2003等)[7]

然而,所有这些研究的一个共同缺陷是假定合约中所交易的农产品是同质的,或者其产品质量是易于考核与评价的。当龙头企业形成专用性投资后,恰恰是农产品的异质性、质量维度的多样性所决定的高昂考核成本,极易导致农户履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易于引发农产品合约交易的“柠檬市场”(罗必良,2008[8]。事实上,我国订单农业的违约率高达80%(刘凤芹,2003)。

(二)从订单农业到土地承租:东进公司的选择

东进公司的董事长何新良1997年回老家投资时,起先是收购了惠东县肉联厂,从事生猪的收购、屠宰、肉制品加工,并利用原有的香港恒兴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对接平台展开对港贸易。由于价格波动与生猪供给的不稳定,使得东进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于是,东进开始考虑“公司+农户”的订单式合作。

在东进公司进入之前,百岭村已经有一位庄性的香港人带着几个朋友建立了一个“连心猪场”,但由于没有控制好仔猪的来源,导致经常发生疫病;直接收购市场上的生猪,由于来源广泛,难以进行疫病检测,无法保证屠宰肉的品质,使得猪场连年亏损直至倒闭。

通过吸取“连心猪场”的教训,东进公司选择了自建种猪场向农户提供仔猪、自建饲料厂向农户提供饲料、统一提供防疫药物与技术指导,以及“订单收购”和“保底利润”的“公司+农户”合作方式。合约规定,公司收购签约农户饲养的出栏生猪,在扣除农户向公司购买仔猪、饲料与防疫药物的支付以外,保证每头生猪赢利不低于50元,如低于50元则由公司补贴。

实践表明,上述订单式的商品合约很快受到了挑战,出现了防疫难、农户违约等多种问题:

第一,由于农户均是小规模、兼业化养殖,猪场与设施标准、技术标准难以保证,生猪疫病与死亡情况经常发生;

第二,当生猪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大量的签约农户以生猪死亡为借口向其他收购商高价出卖;

第三,当生猪市场不景气的时候,签约农户则要求公司保证按照其基本赢利标准收购;更严重的情形是,农户常常从周边低价购买没有质量保证的肉猪再要求公司保利收购;

第四,在公司承诺“保底利润”的前提下,农户为了降低成本,会尽量减少防疫药物的支出,导致疫病难以控制;

第五,由于质量检测十分困难,农户常常私自从市场上购买低标准的廉价饲料进行饲养,使得公司收购生猪的品质无法保证;

第六,即使公司与单个农户的签约存在一定的费用,但由于与多个农户的合约的可复制性,可以认为整个的“签约成本”并不显著。问题是,由于农户是分散的,公司几乎无法对农户的饲养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公司面临的“履约成本”或“履约风险”是极为高昂的。

“订单收购、保底利润”使东进公司陷入了困境:

1)通过香港恒兴食品有限公司对接的输港猪肉由于质量问题受到阻隔,并影响到何新良两家企业的声誉;

2)东进公司常常处于“被要挟”的不利地位。由于公司投资的种猪场、种苗繁育场、饲料厂、屠宰加工生产线、肉制品加工设备、冷藏库房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从而使得公司:一方面难以有效利用“退出威胁”约束农户履约,因为不收购违约农户的生猪,要么导致资产闲置或开工不足(支付沉淀成本),要么从市场上随行就市采购(承担市场价格风险与质量安全风险)。相反,签约农户在行情不好的时候可以利用合约施压公司“保底利润、订单收购”,在行情好的时候则可以通过“退出威胁”要挟企业支付高价格;

3)关键在于公司对违约农户的“退出威胁”是难以置信的。一是导致公司生猪供应的不稳定性;二是由于监督的有限性,公司难以识别违约行为,进而难以选择威胁对象;三是农户饲养的规模小,易于在市场上将产品出手;而极少的投资几乎不可能产生投资锁定,特别是在农户兼业化的情形下,公司退出合约的威胁力更是极为有限。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东进公司从2000年开始考虑筹办自己的标准化猪场,以满足公司贸易所需。

2002年,东进公司通过承租百岭村2729亩土地,建成了一个现代化的养猪场(目前公司将此称之为“东进一线”),形成了包括良种种猪繁育、瘦肉型生猪饲养与屠宰、肉制品深加工、优质饲料加工,产、供、销一条龙的农牧产业链。2004年,公司通过了冰鲜猪肉出口认证,并获得了香港的官方订单;2005年东进公司成功注册为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四、土地承租:合约不稳定性及其维护

要素合约通常被理解为纵向一体化(企业化)。但“反租倒包”尽管取代了商品合约,由于土地要素是租用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其所形成的土地要素合约并不单独由企业理论中的“权威”决定,不仅如此,“反租倒包”要求企业承诺雇佣依附于土地要素的农民,其工资水平既取决于当地劳动市场、企业的“权威机制”,同时也与土地市场(土地承租租金)密切相关。

因此,东进公司的土地承租及其要素合约可以视为“关系型合约”,并具有不稳定性。

(一)关系型合约及其不稳定性问题

Williamson1979)把关系型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的思想引入到交易成本经济学中,而Grossman & Hart1986)和Hart & Moore1990)提出的不完备契约概念(Incomplete Contract)则解释了关系型契约的存在空间。简单地说,由于契约条款的无法证实性、未来状态的无法预测性以及未来状态的无法描述性,交易方只能满足于签订一个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关系型契约。正式契约必须在事前用事后可以证实的条款详细地加以规定,而在关系型契约中交易方只能依靠重复交易下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来保证交易方的合作行为,如果一方有欺骗行为,另一方将会实施惩罚,例如中断交易关系(退出威胁)。因此,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关系型契约不能由第三方(法庭或其他中介)来执行。由于关系型契约的实施依赖环境的变化,因而契约的稳定性相对较差。

关系型契约的稳定性依赖于未来的贴现率、合作项目价值变动范围的大小(亦即Williamson 1979)所说的不确定性的程度)、合作项目替代性(Alternative)用途价值的大小(吴德胜,2008)。贴现率越大,未来的价值与现在从履约中得到的当前收益相比较小,因此交易方有动机去违约;合作项目价值变动范围越大(不确定性越大),交易方违约的诱惑就越大;合作项目替代性用途价值越大,也就是说专用性程度较低,交易方就越不容易套牢于契约中,契约的稳定性也越差。

Gibbons1997)用一个无限期的重复博弈模型分析了双边关系型契约的稳定性,吴德胜(2008)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拓展。我们将其应用于东进公司与农户要素合约的稳定性分析。

假定:交易方A(东进公司)首先选择合作(租用农户的土地以及雇佣农民进场就业),随后B(农户)如果选择合作(租出承包地、或者进场就业),A即选择合作,否则选择不合作。每期的贴现率为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A选择合作,B是选择履约还是选择违约?

情形1:确定性情况下

假设B(农户)选择履约从合作中得到的收益为C,选择违约得到的当期收益为D。假定农户在以前的合约关系中形成了专用性资产,那么遭到“退出威胁”后的收益为P。存在D>C>P

农户选择合作的收益流为(CCC…),选择违约的收益流为(DPP…)。农户只有合作带来的收益大于违约的收益时才会选择履约,即:

                                     4-1

事实上,农户的合作收益C包括在东进的打工收入(W)以及土地的出租收入(R)。在确定的条件下(农户务农收入低、非农就业机会少、土地难以流转或出租等),农户的理性选择是履约。

整理上式(3-1)得:

                                  4-2

时,关系型契约是稳定的。当r越小,也就是说农户越看重未来的收益,就越倾向于履约(以后每期得到C-P),而不是违约(当期得到D-C,以后每期得到P)。

情形2:存在不确定性

进一步分析不确定性情形下的合约稳定问题。与前述相对应,农户选择履约与违约的收入流分别为:(C1C2C3…),(D1P2P3…);ECt=CEPt=P。为了分析上的简化,假设农户是风险中性的,他们只关心期望收益,而不考虑收益的风险。于是,交易关系的稳定条件就变为:

                                   4-3

整理得:

                                   4-4

与确定情形下不同的是,这里合约关系的稳定条件就取决于D1C1的极端值,即D1的上确界SupD1C1的下确界Inf C1。即:

                             4-5

如果上式得不到满足,农户就有充分的动机去违约。在极值条件下,,显然合约是不稳定的。

考虑不确定性问题:①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户有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户易于对合约条件下的W产生不满意;②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以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土地越发稀缺,土地租金不断上涨,进而对合约条件下的R表达不满;③农民的人力资本积累与农业分工的改善,部分农户的务农收入可能提高。更重要的是,农户在以前的合约关系中并未形成专用性资产,因而P值不会发生显著下降。

因此,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农户要么退出合约,要么以“要挟”的方式不断提出工资与地租的上涨要求。所以,东进公司的“反租倒包”,或者说与农户的关系型要素合约是不稳定的。

(二)合约治理:对不稳定合约的维护

1.初期的治理:“补偿”机制

一个特殊因素是,养猪场具有一定的投资门槛,有较为明显的规模经济性要求,通常年生猪出栏量在高于2000头、年储栏量达到1000头的情形下才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必定引发环境污染问题,其“猪粪”的味道令人难以忍受。所以在许多地方经常发生养猪场与周边村民的冲突。东进公司在2000年筹划自己的养猪场时就注意到了此类问题。

一方面为了化解可能激发的“意见市场”,另一方面也出于何新良的故土情结和报答长期处于较低收入水平的父老乡亲,因此,在2002年租地建场之前,东进公司就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改善百岭村的公益事业与福利。(12001年开始先后投资500多万元,为全体村民建成了20栋、总面积达6400多平米居民新村以及与之配套的文化广场,道路、用电、用水、有线电视、电话等生活设施配套齐全。(22001年开始公司为百岭村全村的老人及五保户每月发放每人200元养老金。

尽管起初东进公司的环保措施尚不到位,村庄内满是“猪粪”味道,但因为改善福利的“补偿”机制,村民们不仅对此毫无怨言,而且亲切地称何新良为“自己的老板”,对其兴建猪场大开绿灯。

2.维护关系稳定:替代机制

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与农业的投资竞争,土地租金逐步形成了上升趋势。为了避免村民对地租的“要挟”,东进公司提供了多个利益补偿的替代办法。(12003年起为全村老人及五保户免费设立老人饭堂(伙食费标准为200//月),让老人们能够颐养天年(后改为既可在饭堂免费就餐,也可以直接领取200元的伙食补贴);(22004年公司拨出4万元在百岭村成立希望夜校,利用晚上或放假期间对他们进行补课,为百岭村及东进公司员工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平台;(3对于考上大学的本村人,公司奖励1万元;(4每年春节还给百岭村每人发放600元的红包;(5村民有重大疾病,公司给予一定的资助;(5与养猪场配套建设沼气池,既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又免费为农户提供了燃气。这一系列的替代机制大大减轻了村民的负担,从而保证了土地要素合约的稳定性。

劳动力要素的合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事实上,东进公司所支付的用工工资在当地并不算高,但若干替代机制发挥了作用:

1)观念引导。通过“意识形态”教育,倡导年轻人要“长见识”、敢于“闯世界”,鼓励年轻人出去打工。公司反映,本村年轻人在企业往往干活不力且工资要求还高。鼓励年轻人外出可以减轻公司面临的“呼吁压力”。

2)竞争机制。村民中“懂事的”、“能干的”年轻人可以得到工作环境更佳、工作地位更高的工种,即使是素质不高的“懂事村民”,也是在干一些办公室打杂、司机等较轻松和干净的活,从而强化对“不懂事者”的“歧视”。

3)失业保障。公司对百岭村民是敞开接纳的,年轻人在外打工失业,公司可以接纳;其他村民只要是想来东进工作,均是来者不拒。一位来自百岭的员工告诉笔者,他从1998年起就在东进工作,中间曾三次辞职离开,回来后公司却照样接收他。

4)养老预期。人总是要变老的,每个月400元(200元的养老金和200元的伙食补贴)为村民提供了稳定的生存预期。

普遍的事实是,农民最担心的是子女上学、生病治疗以及养老等问题。东进公司几乎解决了村民所有的后顾之忧,使得不稳定的关系型合约得以延续。

3.合约治理的关键:“权威”机制

上述一系列的治理机制无疑是高成本的。东进公司向村民的“补偿”与福利供给,会不会导致村民“偏好”的路径依赖与“边际福利要求”的轮番递增?回答是否定的。关键就在于东进公司构建了作为“防火墙”的“权威机制”。

一是领袖权威。百岭村与周边几个自然村几乎是何姓同宗同族,何新良可以说是百岭村以至何姓全族人的大家长。“回报乡亲,带领大家致富”的理念传导、一系列善举的形象构造及其声誉效应,使何成为了百岭村的领袖权威。即使是每年腊月二十五日举办的何姓同族家长会,也是由他号召、出资、组织实施。大到村中事务,小到邻里纠纷,甚至于婚丧嫁娶,何都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

我们在百岭村的实地访谈受到了村民的热情响应。访谈的形式是请村民看一些形容词,然后选择哪些词适合用来形容东进公司,而哪些不适合。他们选择适合形容何与东进公司的词语主要包括:“令人尊敬的”、“值得信任的”、“为农民谋福利的”、“公平的”、“诚恳的”、“友好的”;而最不适合的词语是“自私自利的”[9]

二是政府权威。东进公司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承担或支持了政府的职能。例如:2002年公司捐赠30万元于莆田小学及中学用于学校的信息化建设;2002年度公司捐款35万元给惠东县高级中学筹建校舍,并资助贫困生、奖励优秀生近20万元;2004年共拨款2.5万元至莆田村委,主要用于改善村委办公工作环境;自2003年起,公司每年投入3万元到莆田村委用于基础设施的改善;2004年拨出10万多元租用挖掘机改造莆田村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水库工程改造。这些资助换取了地方和社区政府对公司的积极支持与扶持:包括协调企业与上级政府部门的关系、企业与村民的关系,并为2001年、2002年、2004年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三是“长老”权威。如前所述,惠东县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县,百岭村的经济水平一直较低。当能够住上小洋楼、享有养老金,对于年纪大的农民来说是“简直是没有想过的事情”[10],因此老人们对东进公司充满着感激之情与“亲切感”。另一方面,由于百岭村作为传统的宗族村落,长辈与老人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及权威性,对于维护和延续村庄与公司的关系型合约发挥了保障作用。

综合上述,可以认为低租金的土地合约能够“暂时”维护稳定,正是上述多个治理机制作用的结果。即使到现在,村民依然对较低的土地租金不满。但调查表明,村民从整体来说对企业是比较满意的。特别是在最近几年稻谷价格上涨的情形下,村民们也没有向东进公司提出上调地租的问题,因为:他们不好意思提起,“你看这房子、这路,我们还好意思向老板说吗?”[11]

(三)面临的难题:合约成本与扩张约束

东进公司与百岭村农户的土地承租合约(可简称为“百岭合约”),为企业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第一,形象投资与声誉机制得以形成,使得公司能够牢牢地根植于百岭村,为东进公司与香港恒兴两家企业的产业对接,构建了稳固的桥头堡。

第二,为其大规模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提供了保障,而种猪场、屠宰加工生产线、肉制品加工设备、冷藏库房等投资则为公司养殖规模的扩展提供了可靠的产业配套能力。

第三,实现了何新良“回报乡亲、带领大家致富”的个人信念与价值偏好,同时保证了低地价的运作。

第四,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公司享受了若干优惠政策。如2007年与2008年共获得财政资金补贴225万元(其中,省财政165万元,市财政60万元)。

但问题在于,一方面,低租金土地合约的背后隐含着高昂的治理成本,貌似稳定的合约背后隐含的是高昂的维护成本。因为东进公司几乎承担了百岭村“无限”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如何扩大养殖规模?百岭村2729亩土地的生猪饲养承载能力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环境压力[12];另一方面是疫病风险[13]

因此,东进公司面临的难题是,即要扩大其合作范围,又必须降低合约成本。显然,“百岭合约”决然是难以大规模复制的。

东进公司在其多个年度总结中均反复强调:随着公司的发展,政府、民间对企业的诉求越来越多,要求带动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公司不堪重负。

东进公司曾经考虑在相邻的甘泉村租地扩建“外围猪场”(相对于百岭的核心地位而言),其设计的“村企共建新农村征求意见稿”对东进公司提出了若干要求[14]

①选址重新建设一栋村办公楼房。

②解决水源问题。有长期和短期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驳临村森木坑村的水源,但需两村之间进一步协调解决方法,而且路途比较远,所需资金较大,此为长期解决方案;二是找一处离东进猪场较远,离村户较近的山坡打一口百米深井供全村用水,此为短期解决方案。

③扩建甘泉猪场。在确保环境不受污染,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前提下,利用“龙头企业+银行+农户”这一创新的金融方式,将村每一户纳入“公司+基地+农户”的股份经营合作制,东进农牧集团将资金用于扩建甘泉猪场,从而使甘泉村每户每年收入增加3600元,人均每年收入增加715元。

④沼气工程。在扩建甘泉猪场的基础上,利用农业局沼气工程补助8001200/户(不足的由东进农牧集团补足)将沼气通管到户,并建立以沼气为纽带的“猪--果”这一生态农业模式,从而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并能使甘泉村每户每年节约煤气支出1200元。

⑤积极筹集资金推进甘泉村村道巷道硬底化。

⑥促进农民转移就业。东进农牧集团在五年内应多次组织生产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从而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增强转移就业能力。

由于甘泉村“要价”太高,至今东进公司与其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此事例足以说明东进公司土地承租的合约扩展所面临的压力。

五、进一步的试验:以合约治理合约

(一)试验的策略

由于百岭村土地承载力有限,东进公司在2004年之前就开始在百岭村的外围扩建新的养猪场。然而合约关系要么是“订单式”的,要么是“承租式”的,均包含着高昂的交易费用或者治理成本,从而使得公司的扩张与效率受到约束。

东进公司对土地的“反租倒包”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只租赁不入股。因为采用农地入股的方式,既涉及到确权的界定成本,又涉及到年复一年分红问题上的谈判费用。更关键的是东进担心分散的农户股东会利用社会关系网络干预企业经营。租赁能够保证公司在承租期内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和完全的剩余控制权。

问题是前述的以土地承租为核心的关系型合约的不稳定以及由此引发的高昂合约治理成本[15]

重新回到公式(4-3),将其转换为:

假定履约收益一定的情形,如果能够降低农户对违约收益D1以及今后独自经营收入P的预期,合约就将是稳定的。

进一步假定,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格局下,农户独立经营的收益小于合作收益,即C>P。那么,保障承租合约稳定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避免农户的违约威胁——针对东进的要素合约,就是怎样保证农民能够继续出租土地,并且不会对租金持续地提出涨价的要求。

如前所述,学术界关于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讨论一直处于“两分法”的分离状态,我们甚至认为孰优孰劣的争论亦无太大价值。因为这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必定是替代性的合约选择。

在一般的情形下,当一项合约是不合意的时候,人们往往是选择如何变革或者调整合约内容的策略。小到合约理论,大到制度变迁理论,差不多是类似策略的思维定势。

我们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一项合约是不稳定的,人们能否不改变已有合约,而是匹配相关联的合约来维护原有合约的稳定及其自我执行?

答案是可能的。东进公司的创新性试验就是:以合约匹配合约、以合约治理合约。

(二)要素合约与商品合约的匹配

2004年开始,东进公司充分利用国家扶农的小额信贷政策,通过与政府、农信社、农民的沟通协调,在邻近百岭的西山村开始了新的契约合作。

20044月,西山村委会去函东进公司,“为了带动农民致富和村经济的发展”,邀请东进公司与其合作开办立体化养殖业,在荒废多年的果园上建立“相对规模”的养猪场一座,并以此来带动该村果树种植、淡水养鱼以及农田经济的发展。同年5月,东进公司回函同意投资将荒废果园改建为猪场,但需要移种的果树要由西山村委会自行解决,同时承诺环保措施,并保证向西山村民提供经过处理的沼液、沼渣用于农田灌溉及养鱼种果[16]

20047月,双方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公司承租了西山整个自然村的土地(包括农田、果园及鱼塘共150亩,租金为每年每亩500元),依然沿袭着原有的要素合约。

与百岭不同,在土地要素合约的基础上,东进公司与西山农户的合作采用了多种合约方式:

1.资本合约。

——组建养猪场。养猪场的投资总额为120万元(包括场地租赁、三通一平、猪舍建筑、猪苗、饲料、防疫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投入)。120万元折成股份2000股,每股折现600元。最多可接受40农户(人)认股,每人均等认股50股(即出资3万元)。如果认股人数不足40人,剩余部分由东进公司认购。

——如果农户没有自有资金,可以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

2.代理合约。

——农户不参与养猪场的经营管理(但可自愿参加劳动),“自愿”委托东进公司全权负责。

3.商品合约

——养猪场所用的猪苗、饲料、防疫药物必须从公司购买。

——养猪场出栏生猪由公司收购。要求养猪场从20公斤小猪饲养到100公斤大猪出栏,年出栏3次,出栏量不少于3000头,生猪年存栏量达1000头。

4.享益合约。

——如果农户以自有资金出资,则可享受每年20%的投资回报。

——如果农户以银行贷款出资,则可享受每年12%的投资回报(贷款利息由公司在此中代扣转付银行)。

——按不同出资方式之回报规定,一年分红两次。

可见,新的合约安排实际上是多个合约的匹配集成。在上述合约中,东进的合约风险已经大大下降。其一,通过资本的要素合约,公司投资由农户出资替代,减缓了公司的投资压力与投资风险;第二,垄断性地向养猪场提供猪苗、饲料、防疫药物等,化解了公司回收肉猪的部分市场风险,并有效地实现了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第三,分享了农户小额信贷按正常贷款利率下调5%的优惠政策。

依然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享有“保底利润”或者“回报承诺”,农户能够履约“养猪合约”,但土地承租是公司行为,农户可能会不顾养猪场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提出对土地租金上涨的“呼吁”,进而导致租金侵蚀利润。

(三)新的做法:以合约治理合约

上述合约安排取得的重要进展是:

第一,以农户专用性投资的方式,设置了农户退出土地合约的高门槛(对于年收入不足4000元的农民来讲,3万元的投资显然不是小数目),从而在根本上维护了合约的稳定。

第二,以承担资本风险的方式,公司获得了猪场经营控制权,从而避免了管理与技术上的风险。

第三,与百岭村的关系型合约不同,西山村尽管依然以“何姓”为主,但几乎不存在关系治理,形成的是较为正式的合约治理。

在西山村的访谈验证了我们对合约关系的判断。被访村民选择适合公司的形容词语主要包括:“公平的”、“说话算话的”;而不适合的词语选择了:“为农民谋福利的”、“让人满意的”和“自私自利的”。这表明公司与农户的交易是正式合约化的。

如前所述,新的问题是,即使土地租金已经包含在总投资之中,但东进公司承诺了农户的“保底利润”或者“回报承诺”,农户可以不顾公司的经营成本继续提出“租金呼吁”。事后的事实的确如此。公司发现原有合约的回报率过高,支付的代价太大。

20097月,东进公司与西山的第一个合约期结束,新一轮的续约谈判开始。与百岭村的关系合约及其关系治理不同,此时东进利用农户业已形成的“投资锁定”,掌握了关于土地租金及投资回报谈判的主动权。于是在原有合约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回报条款:

1)养猪场独立核算。

2)保证所有投资的农户每年获得的利润率不低于9.6%

3)每年按此利润率“预分红”,三年一审,如果三年中企业在该养猪场的年均利润率低于9.6%,则农户拿到原有的分红不变;

4)如果三年中养猪场的年均利润率高于9.6%,则按实际利润率给农户补足分红。

由于土地租金包含在投资内,东进又是利润核算控制中心,从而能够有效抑制农户对地租的要价。

第一,农户地租要价过高,肯定会侵蚀其红利;如果要求增加红利,就必须放弃对地租的过高要求——形成了地租与红利的内在平衡机制;

第二,农户出地与出资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农户可能既出地又出资,有的农户可能只出租土地。而仅仅出地的农户则可能会提出较高的地租要求。由于地租会侵蚀红利,所以过高的地租要求必将难以得到出资农户的响应。于是形成了出资农户与出地农户的关联博弈,从而化解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摩擦成本。

第三,最关键也是最后的谈判底线是,公司可以利用农户形成的专用性投资进行“退出威胁”,从而设置了地租与红利的“安全阀”。

这里,我们沿用前文的模型对此进行拓展:

首先,假设东进公司的利润函数为:。其中,L为公司收益,X为除租金和分红之外的其他支出,分红金额

那么,通过隐函数求导得到:

显然,地租R与红利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权衡关系(trade off)。

接着,我们考虑出资农户与出地农户的关联博弈效应G和农户形成的专用性投资S对契约稳定性的影响。一方面,出资农户与出地农户的关联博弈机制降低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总摩擦成本TTC,因此也降低了农户承担的成本TC,从而提高了履约收益,即TC=TCG),C=CTC),;另一方面,农户的资产专用性越高,其在遭到“退出威胁”后的收益则会越低,这说明P=PS),。于是,履约稳定性端点值为:

进一步分别对r求关于GS的偏导数得到:

   

可见,rSG的提高而增大,从而履约区间得到扩展。

至此,东进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关系走向了稳定、可复制,并能够自我执行(Self-enforcing

六、进一步的讨论

(一)关于“核心合约”与“边缘合约”

我们曾经提出过“核心制度”与“边缘制度”的概念,并以广东省中山市崖口村为例解释了“一套低效率制度为什么能够长期生存下来”的问题(曹正汉,罗必良,2003)。我们的结论是:在制度竞争的压力之下,一套低效率的制度之所以能长期生存下来,是由于存在一种制度变迁的机制,使得该社会能够获得足够的收入用于保护它所坚持的低效率制度。这种制度变迁的机制是:社会的领导集团收缩低效率制度的覆盖范围,同时在这套制度的外围引入较高效率的制度安排,以便为低效率制度的运行创造新的收入来源,此即所谓“核心制度收缩及边缘制度创新”。而坚持所谓“低效率”的“核心制度”,则与崖口村领导集团的“公社制度”的价值偏好及思想观念密切相关。

在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类不同于崖口的“核心合约”与“边缘合约”:

类型一:在百岭村形成的关系型“核心合约”以及在西山村等“外围村”所形成的契约型“边缘合约”。

从地域上可以明显地观察到此类差异化的合约安排(见图1



东进公司与农户合作的养猪场分布简明图示


 

其形成机理与崖口村极为相似。第一,“核心制度”与“核心合约”都是相对低效率的;第二,其产生与维护均与核心人物的价值偏好及思想观念相关。

不同的是, = 1 * GB3 崖口以“核心制度收缩”及“边缘制度创新”来改善制度效率,或者说,其“核心”依赖于“边缘”的维护;东进公司则以相对低效率的“核心合约”,来支持邻村不断复制的具有较高效率的“边缘合约”,或者说,其“边缘”的模仿与扩展受益于“核心”。因此,我们看到了不同于崖口的“一套低效率制度为什么能够长期生存下来”的“东进版本”; = 2 * GB3 崖口的核心制度主要源于领导集团的价值偏好与思想观念,而“百岭合约”作为核心合约除此以外,还与其所承担的经济功能相关(如本文第三部分提到的投资保障与产业配套能力等)。

类型二:作为“核心合约”的承租合约与作为“边缘合约”的匹配合约。

受制于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家庭承包的制度背景,东进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始终是以土地承租合约为基础的。无论是百岭村的关系型合约,还是西山村的正式合约,土地承租一直处于核心位置。

生猪养殖具有几个重要的行业特性:一是与其他农业行业相比,具有较高的投资门槛与规模经济性要求。二是易于形成环境污染,这要求必须能够有效控制生猪的规模与饲养密度,以确保环境的承载能力,避免“环境麻烦”(包括政府部门的管制、周边居民的抱怨与索赔)。三是存在防疫风险问题。在一个自然村范围内,如果存在主体不同的多家养猪场,一旦其中一家发生疫情,那必定全军覆没。

因此,东进公司必须保证其对土地的控制权。东进公司的做法通常是对整个自然村的土地成片承租,关键在于对其他行为主体的土地经营行为具有排他权,从而获得投资稳定、环境安全与防疫保障。应该说,所有的关系治理与合约治理都是作为“边缘合约”来支持土地承租这一“核心合约”的。与类型一不同的是,前者由决策者的价值信念决定,而土地承租作为“核心合约”则是由产业的特性所决定。

(二)关于合约不完全与效率改进问题

自从Grossman & Hart1986),Hart & Moore1990)的经典性文章发表以来,不完全合同理论很快就对合同与企业理论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至于大量的合同和企业理论文献要么是对该理论的应用和发展,要么就是对该理论的批判。在GHM框架中,合同都只有一个性质——不完全性,而且几乎所有研究都是以此为起点,以致人们一直在致力于“可行的完全性”(feasible completeness)或者“最佳完全合同”(optimal complete contract)的研究(Saussier2000;杨其静,2002)。

东进的案例对此可以给出重要的启示:合约效率的改进至少是可以有两种选择方式的——其一是文献已经注意到的。比如调整变更合约内容,或者引入新的要素,或者重新缔约,以改善合作绩效;其二是不改变或者是维护原有合约,通过匹配新的合约以改善原有合约的适宜性。或许,丰富的实践能够给出更多的选择方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评价“合约效率”是应该“小心”对待的问题。如果说“百岭合约”是高成本的,还不如说是高福利的,因为与何总“回报乡亲,带领大家致富”的理念是一致的。并且,何新良得到的声誉回报与人格升华,显然也是“高效率”的。

更重要的是,“百岭村合约”还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特征。如前所述,“百岭村合约”的维护对东进公司尽管是高成本的,但其土地租金却是廉价的。在东进向周边进行规模扩展的过程中,百岭村的土地租金定价为其后来的土地承租发挥了“基准价格”或者价格“示范”作用,这无疑增强了土地承租这一“核心合约”的稳定性。多年以来,无论人地矛盾如何变化,东进支付的土地租金始终保持着较低水平(表1、表2)。

1                        惠州市与惠东县农地出租情况



2003

2005

2007

2009

农地出租

(万亩)

惠州

20.6

22.9

32.4

35.5

惠东

2.3

2.2

6.5

11.0

稻谷价格

(元/斤)

惠州

0.80

1.00

1.02

1.08

惠东

0.80

0.95

1.00

1.06

公司租地租金*

(元/亩)

惠州、惠东

400-800

500-900

500-1000

500-1000

*通常根据田地的质量好坏、地理位置、排灌条件等确定。

 

2                          东进公司的土地租金情况

时间

2002.1

2002.11

2003.1

2005.1

2006.11

2009-2010

地点(自然村)

段西、老屋、新丰等

新池、新西等

黄屋等

新西(山地)

田洋、高墩等

续签合同

面积(亩)

384.65

419.45

114.1

18

23

期限(年)

10

10

10

35

15

租金(元/亩)

350

350

旱地:350

水田:400

166.7

(每年3000

350

500左右

资料来源:根据东进公司与部分自然村所签合同文本整理。

 

如前所述,初期合约规定的“每年每亩1000斤稻谷的市价水平”并没有得到实际执行。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要维护一个相对“廉价”的土地合约,在现实中是困难的。这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农地的集体所有及其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户对土地使用的“垄断”地位,而土地流转不畅与市场发育不足,极易诱致农户对土地准租金的追求;第二,公司的企业家能力及“信息装置”优势所获得的要素配置效率,会使得土地的价值功能加强,这难免会导致农户会产生“价值幻觉”,误以为价值增值源自土地。而这一“幻觉”会得到强化对土地租金的呼吁

因此,“廉价”的土地合约在百岭村是通过“补偿”机制、“替代”机制以及“权威”机制等来弥补的,但却是高成本的,且具有不断强化的特征;而西山村等则是通过“资本享益合约”来维护的,并能够形成两类合约的匹配与均衡。由此,土地要素合约便可以走出百岭这一特定的村庄,具有了内生扩展性和普适性。

(三)关于商品合约与要素合约的优劣问题

前文已经说明,关于要素合约和商品合约的两分法讨论可能没有太大价值,因为它们各自存在适宜的作用空间。我们要强调的是,不能忽视合约稳定所依赖的环境及其关键变量:

第一,产品的异质性问题。同类农产品,比如水果,相互之间具有显著差异,即使是同一品种,甚至是同一棵果树上的水果,相互间也存在明显的品质差异。在此情形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分类标准与品质度量技术,选择商品合约必然面临高昂的合约成本

不过,在生猪养殖上采用商品合约,在数量上是易于评估农户的履约行为的。公司向每个农户供应多少猪苗、回收多少头生猪,易于计算和考核。但却不能对小规模的农户实施退出威胁,因为小规模的养殖既易于从市场上获得猪苗,也易于市场出清。

并且,与小规模农户的商品合约,主要问题不在回收数量的保障方面,而是在于风险方面:一是小规模养殖隐含的疫病风险;二是香港市场对猪肉品质的检测甚为严格,公司不能承受失去供港肉品资格的风险。

可见,商品合约往往适宜于大规模的养猪户。因为存在投资锁定与市场风险,所以大规模的养殖户在整个生产流程上才会进行严格的标准化生产与质量管理。不过这要求公司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加工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二,在劳动要素的合约中,如果不能有效考核劳动者的质量,或者劳动成果并不单一地由劳动质量决定,那么偷懒将成为普遍现象。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具有生命连续与不可逆的特征,其生产成果并不由某个环节或工序(工艺)决定,因此,在种植业领域,由于缺乏质量考核标准与生产流程的可控性,选择要素合约是不适宜的。而要选择要素合约,一定是普遍实行了机械化作业(这只有规模经营的农场才有可能)。养殖业(特别是畜禽业)因其工厂化特征,要素合约的适宜性将会有所改善。事实上,东进公司养殖基地全部使用电脑软件进行系统化管理控制,生产流程中导入ISOHACCP等技术管理规程,公司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饲料、统一种苗、统一培训、统一品质、统一环保,使农业生产活动与标准化、规格化、定量化相适应,减少农业劳动成果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大大改善了要素合约中的考核能力。

第三,关于土地要素的合约问题,前文已经做了讨论。因为生猪养殖防疫风险以及供港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的特殊性,使得东进公司只能选择“土地要素的承租合约”。事实上,在资本被土地套牢的情况下,土地要素契约经常面临着农户的“土地价值幻觉”而导致利润被地租侵蚀的现实困境。

所以,我们的判断是,东进与农户的合作,要么是要素合约,要么是要素合约与商品合约的集成,而不可能只是单一的商品合约。可以推断,实践中的合约匹配可能更为多样。

(四)关于农业的组织化问题

东进公司与农户的正式契约合作实际上是选择了“龙头企业+农场”的模式(这里简称为东进模式或东进试验)。这一模式对于推进我国农业组织化应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难题是:如何将极其细小的农业规模改造为适合发展现代农业的农场规模?因为,如果农场规模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时,以其为基础的科技应用、设施装备、市场准入、维生收入、从农热情等等都日益变得难以为继了,现代农业也就因此成为一个可求不可得的奢望(何秀荣,2009)。

严酷的实现是:1986年,农户平均拥有耕地9.2亩,并且由于当时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每户耕地分散为8.4块。更值得忧虑的是,本已极其细小的农户规模随着农地流失和人口增长还在不断细小化。与农户规模缩小相对应,农业收入在农户收入中的份额不断下降(由1985年的75.02%下降到2007年的42.1%)。除了收入问题外,小规模农业还引发了一系列的其他问题,包括:农业在农户经济中不断被边缘化,兼业和弃农成为普遍现象,农业不断衰落;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丛生、卖难买难的反复交替成为普遍现象;农业的标准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几乎成为无法克服且越发严重问题。

由此,农业产业化被提到了议事日程。近些年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寻找和创新扩大农场规模和弥补小农缺陷的途径和形式,比如:促使耕地向种田大户集中、鼓励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联接农户等等。问题是,已经在试验的路子走得通吗?

1、土地流转方面。1999年我国农户平均转包出去的耕地为0.2亩,即只有2.53%的耕地发生了流转;2006年为4.57%2008年仅仅8%。事实上,伴随着农地的流转,至2007年底我国农户平均拥有耕地减少为7.4亩,比1986年的规模缩小了20%。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实施扩大农场规模政策,但50年的政策推进结果仅仅使平均农场规模从起步的1公顷扩大到2公顷,尽管农场规模扩大了一倍,但在今天的农业环境中,依然不存在规模经济,更不要说与美国数百公顷规模的农场去竞争。

美国2002农业普查数据显示,美国大于1000英亩的农场只占农场总数的8.6%,但占有67%的耕地。1978-2002年期间,公司农场从5万家增加到7.4万家,家庭农场减少56万家,公司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例从2.22%上升到3.47%

2、合作社历来被视为弱小群体通过互助合作来弥补弱小分散等弱点的有效方式。然而,一方面由于农业的特性,合作社的制度成本极其高昂,包括劳动质量监督、产品质量考核以及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另一方面,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也难以适应不断市场化与国际化的竞争环境,因为今天的世界农业竞争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讲求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农业专业合作社不可能成为中国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3公司(龙头企业)+农户”中的“订单农业”表面看来能够适应我国小规模、分散化的家庭经营格局。既改善了规模经济,又缓解了市场对接难题。但最大的难境是:第一,合约稳定性差,毁约率高;第二,企业不可能对农户行为进行监督,更不可能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识别,隐含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极大隐患。

现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重大缺陷。第一,均田承包在封闭的小农经济背景下是相对有效率的,一旦存在人口的流动与变化,则存在天然缺陷。由于土地集体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从而社区农民因其天然身份拥有平等的承包权。其结果自然是土地分配随人口的变化而变化,由此,不稳定性与分散性成为其必然的制度缺陷。第二,随着城市化与非农产业的发展,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上的农户兼业化与副业化。农户的抛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的狭小在资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并威胁国家的粮食安全与食品的质量安全。关键是在人口流动与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起行为主体有效的土地“退出机制”与“进入机制”。因此,在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构建与劳动力转移匹配的“土地退出机制”,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使制度变革提到了议事日程。

因此,东进的“公司+农场+农户”的模式,一是解决了土地集中与规模经营问题,二是保障了农民的土地利益,三是克服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其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订单农业”并未形成农民有效的“土地退出”机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而东进试验不仅构建了“地动”与“人动”的互动机制(鼓励农民弃地和外出打工,同时为农民提供土地收益与打工失败的就业保障),而且形成了农民分享资本收益的渠道(银行贷款、公司担保、农户投资、保底利润、超额分红以及地租享益)。

可以发现,在东进模式中,农场的基本特点是租赁式农场(土地租赁与资本入股);农场依附于产业链下游的母公司,自己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农产品往往提供给母公司。它实质上是一种工商资本兼并了许多小农农场后形成的大规模租赁经营农场。

国内外实践表明,公司农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经营规模普遍较大,生产环节链接紧密,具有规模经济性;更容易实行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更容易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从而有利于提高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

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对公司农场实行严格限制,但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中,强大的国际压力、高额的农业补贴、老龄化的农民使得日本政府明显感到传统的农业政策越来越难以保护其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开始放宽了对公司农场法人农场的法律限制。1995年开始,公司型法人农场加速增长,1995-2000年的五年间从2815家增加到4393家,增加了56%2003年日本政府进一步允许一般企业通过租赁农地的方式进入农业。同样,法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中公司农场的发展亦非常迅速。

中国应该选择怎样的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是一个根本的战略性问题。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机制,在相当的程度上依赖于农业组织化形式的创新,这显然决定了东进试验所具有的政策含义与宏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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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 Instability and Contract Governance

——An Example of Land Lease from Guangdong Dongjin Animal Husbandry Co., Ltd.

Luo Biliang

Abstract: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ain how a steadily contract to be existent and continued by analyzing the land lease example of DongjinCo., Ltd.. Why a steadily contract to choose? Why not changing the contract itself but choosing to maintain the original contract of governance? An innovative test of Dongjin is to match contracts by contracts and govern contracts by contracts. In this Article, two forms of maintaining “core contracts” by “edge contracts” are discover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lement contracts and commodity contracts is clarified and the macro implications of Dongjin case in the organizational innovation and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s further illustrated.

Key words: Land Lease  Contract Instability   Contract Governance   Core Contract   Edg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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