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农村政治参与的行为逻辑》
发布时间:2014-12-16
农村政治参与的行为逻辑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
内容提要:利用对全国3个省9个县26个乡镇59个行政村中的1170户农户的调查数据,本文具体分析了农村居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这一行为的影响因素,并对其中存在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总结。进一步地,本文在乡镇的层面,对投票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结果表明:户主年龄、户主的健康状况、户主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和农户的地区特征显著影响其是否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人均收入水平对一个乡镇的投票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透过分析结果,本文认为,当要求典型的乡村社会实现民主自治时,其实它并不需要民主政治;当发现它需要民主政治时,它已经是一个市场化的城市社会,因此说,“乡村民主治理”是一个很吊诡的表述。
关键词:农户 政治参与 行为逻辑 SEM模型
1980年,广西自治区宜山县和罗城县两地区的农民自发地组成了一种准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至此,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开始解体,此时,村委会的功能只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之后,河北省、四川省等地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群众性组织,并且其功能越来越向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扩展(徐勇,2000)。1982年,《宪法》进一步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之后约有60%的行政村初步实行了村民自治。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正式颁布实施后,农村基层政治从民主原则到公民行为都经历了巨大的历史跨越,这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政治生活发生的最大变化。从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中国绝大部分农村进行了3~4次村委会选举,选举的规范化和民主化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在这一进程中,作为微观个体的农村居民,其参与选举投票的行为方式与逻辑究竟如何?村民自治的效果又如何?类似的问题都演化为严肃的科学命题。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思路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Becker,1976)强调效用最大化、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三位一体,藉此来解释经济社会中的人类行为问题。针对某种具体社会活动中的人类行为,例如政治活动中人们的行为逻辑,Verba et al.(1972)提出了在美国民主政治过程中投票者的行为决定问题,即社会经济地位(socioeconomic status,简称为“SES”)模型。该模型主要分析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其政治参与的影响。一般来说,社会经济地位的组成大致包括收入、教育、职业、家庭背景等因素。后续的实证研究将更多的因素纳入该模型。例如,Rosenstone and Hansen(1993)考虑了政治动员因素,认为各政党的政治动员活动导致了人们的低投票率和低政治参与率;Lien(1994)也利用SES模型证明了在美国籍亚洲人的投票和政治参与行为与其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出生地等社会经济状态无关,而美国籍墨西哥人的政治参与行为则显著受这些因素的影响;Leighley(1995)在SES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政治动员能力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提出了改良的的标准SEM模型,并从实证的角度列举了诸如年龄、性别、收入等因素对个人政治参与的影响。
在SES模型的评价方面,Davis(1983)认为,由于存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特征,这些因素的影响很难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在实证研究中,SES模型对政治参与行为原因的解释差异很大;重要的是,从更为一般的角度,SES模型对于某些问题缺乏解释力。Goldstein and Ridout(2002)则利用年度数据通过建立选择模型证明:政治动员活动对投票率和政治参与率没有实质的影响;其结论中还指出,政治活动参与人数下降的原因至今不明。鉴于这些不足,Whiteley(1995)针对SES模型与经过Leighley改良的标准SEM模型(standard socioeconomic model)存在的问题,用理性选择(决策)模型(rational choice model,简称为“RCM”)来分析人们政治参与的主要动机:政治行为活跃者的政治收益要大于其投入成本,而这也是导致党派内部存在某些活跃分子的一个基本原因。但是,该研究也承认,理性选择模型并不能解释党内活跃分子在存在政见分歧时的非理性行为。单纯就此模型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政治参与中的行为决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SES模型进行了补充。该模型解释了党派内部的政治参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Olson(1972)提出的集体行为(例如党派团体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Leighley(1995)也对Whiteley通过RCM分析政治参与的影响作出了评价。他指出,RCM虽然可以有效地分析个人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得失,但并不能解释参与过程中的行动实施问题。就此而言,SES模型与RCM是不同层面的实证模型。
就中国的村民自治而言,对其的研究历史十分久远。Hsiao(1979)的研究指出,清代帝政制度下,中国乡村治理并非由社区民众自理;相反地,大部分乡村以及复杂的地方组织皆由政府设立(例如保甲、里甲制度)。他认为,清王朝总是在通过不断加强集权来强化对臣民的监控。由于国家的监控力量难以渗透到帝国的每个角落,它被迫依靠一套“准行政”制度——利用乡民辅佐官治。这些基层准行政人员,扮演着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整个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置于政府的监控和指导之下,进而整个乡村控制制度不可避免地蜕化为例行公事,甚至演变为准行政腐败,使得帝国与乡民两蒙其害[1]。Befu(1965)对日本江户时代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即在乡村治理中,政府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这一情况并非日本独有,中国、锡兰(斯里兰卡)、泰国、希腊都是如此。这一研究为“政府效率学说”奠定了基础,即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政府往往更加高效。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姚洋(2002)等。
随着时代的变迁,传统的政府效率学说被逐步淡化,它所受到的反驳变得越来越多。例如,温铁军(2001)认为,无论集权还是民主,对小农的作用都不大。Cai(2003)从中国农民非农土地权益的角度入手,指出由于政府权利的不受限制以及农民群体的弱势,农民很难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对于这种状况,会出现“事先”(例如“钉子户”)与“事后”(例如上网)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往往“事先”的方式较为有效,但这一方式的实施可能会缺乏农村精英的组织。据此,他指出,村民选举应当是一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地,Cai(2003)指出,由于农村精英往往从属于政府体制,因此,村民选举的意义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所以,未来中国农村政治中的草根精英既要能够得到农民的认可,又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
综观现有相关研究,国外对于村民自治以及选举投票的研究往往更多地关注于微观个体的行为方式与行为逻辑,并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分析模型与研究框架;而国内关于村民自治以及农村基层民主的研究,则更倾向于比较村民自治与政府管制的效率。对比来看,两类研究存在差异的根源来自于制度设计的不同。随着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不断推进,村民自治与政府管制效率比较的讨论得以搁置,微观主体的行为方式与行为逻辑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命题。
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农村居民政治参与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研究以SEM模型为分析基础,首先分析在村委会选举中农村居民个体投票行为的决定因素。一般而言,行为分析涉及定性因变量模型,基于最大似然估计的Logit、Probit模型具有效率优势。不过,由于调查设计的因素,本研究的自变量也包括若干定性变量,这样,对Logit、Probit等类似模型的结果的解释将会较为困难。为了便于解释模型结果,本研究在参照Logit模型结果的基础上,使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eighted least squares,简称为“WLS”)来消除定性因变量模型固有的异方差问题,并利用WLS估计结果为解释Logit模型估计结果提供便利。
毫无疑问,SEM模型为分析农村居民个体的选举投票行为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分析框架。尽管集体行为可以是个体行为的简单加总,但集体行为的逻辑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体行为的逻辑的加总。因此,本研究在分析农村居民个体参与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分析乡镇层面的村委会选举投票率的影响因素,以便分析个体行为逻辑与集体行为逻辑的异同。
二、参与选举投票的影响因素:基于农村居民个体行为的分析
(一)调查情况与样本基本特征
本文数据来自于课题组2009年的农户调查。调查抽样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全国各省(区、市)按人均GDP水平排序并分为3个层级,分别在每一层级上随机选取1个省(区、市),选得广东省、河南省和宁夏自治区;然后,在各个省(区)中,按照同样的方法随机抽取9个地级市,并在每个地级市中随机抽取1个县;接着,将每个县的乡镇按照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水平排序并分为3个层级,在每个层级上随机抽取1个乡镇;进一步地,将每个乡镇下的行政村按照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水平排序并分为3个层级,在每个层级上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最后,在每个行政村中随机抽取20户农户进行调查。根据上述方法,本课题组成员对3个省(区)9个县26个乡镇59个行政村中的1170户农户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2]。样本的地区分布情况见图1。
在全部1170个样本中,本研究选取了775个具有完整信息的样本[3]。总体来看,样本的地区分布较为均匀,尽管子样本是从1170个样本中重新抽取的,但他们在各地区均有分布,且所占比例相差不大。其中,来源于河南省的样本占30%,来源于宁夏自治区的样本占35%,来源于广东省的样本占35%。具体而言,样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在全部的受访样本中,约有77%的主要候选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竞选,只有23%的主要候选人没有参与。第二,从家庭年收入水平来看,年收入最少的为-14.1万元,但总收入为负的只有7个样本,占1%;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有89户,占11.5%;年收入超百万元的只有3个样本,占0.4%,年收入最多的高达181万元;年收入在10万~100万的有14户,占1.8%。全部样本2008年的户均收入水平为2万元,从整体来说,样本的家庭年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第三,从户主特征来看,①在性别方面,96%的户主为男性,占了绝大多数;②在年龄方面,户主年龄最小的为21岁,最大的为81岁,平均年龄为49岁;③从婚姻状况看,绝大多数户主(96%)为已婚;④从户主所属民族看,81%为汉族,19%为少数民族;⑤在健康状况方面,户主健康状况均值为1.14(见表1),整体上看,户主的健康状况相对较好;⑥从受教育程度看,户主受教育程度最低的为未受过学校教育,最高为大专以上,平均受教育程度处在小学与初中之间;⑦从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来看,户主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最短的为0,最长的为全年都在村里居住,平均居住时间为338天/年;⑧从任职情况看,户主在本村的职务均值为1.75,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受访者为村民,并没有在村里担任职务;⑨在政治面貌方面,22%的户主为党员,78%的户主为群众。
图1 样本的地区分布情况
(二)变量的描述分析
Becker(1978)认为,理性人的行为不仅受经济变量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很多非经济变量的影响。据此,本研究针对中国农村居民是否参加村委会选举投票(Y)问题,选取了集体认知特征(Exp)、家庭经济特征(Eco)、户主个人特征(Cha)与地区特征(Reg)4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建立回归模型 (1)
(1)式中,反映集体认知特征的变量为主要候选人是否参与村委会主任竞选;反映家庭经济特征的变量为家庭年收入;反映户主个人特征的变量为户主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民族、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在本村的任职情况以及政治面貌;反映地区特征的变量为虚拟变量,以广东省为参照,预期河南省和宁夏自治区农村居民参加村委会选举投票的热情要低于广东省。各个变量的含义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
表1 变量的测量与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变量名称 | 测量及赋值 | 均值 | 标准差 | 预期 方向 |
被解释变量 | ||||
农村居民是否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 | 不参与=0;参与=1 | 0.86 | 0.19 | — |
(续表1)
解释变量 | ||||
集体认知特征 | ||||
主要候选人是否参与村委会主任 竞选 | 是=1,否=0 | 0.77 | 0.42 | + |
家庭经济特征 | ||||
家庭年收入 | 2008年农户所有收入的加总(元) | 20695.73 | 99710.73 | + |
户主的个人特征 | ||||
性别 | 男=0;女=1 | 0.04 | 0.19 | ? |
年龄 | 户主的实际年龄(岁) | 49.24 | 11.64 | ? |
婚姻状况 | 单身=0;已婚=1 | 0.96 | 0.20 | ? |
民族 | 汉族=0;少数民族=1 | 0.19 | 0.40 | ? |
健康状况
| 健康=1;患病有劳动能力=2;患病无劳动能力=3 | 1.14 | 0.42 | ? |
受教育程度
| 没受过教育=1;未上学但会读写=2;小学=3;初中=4;高中=5;中专=6;职高=7;大专及以上=8 | 3.50 | 1.35 | + |
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 | 全年实际在本村居住的时间(天/年) | 338.17 | 75.35 | + |
在本村任职情况 | 村干部=1;村民代表=2;村民=3 | 1.75 | 0.64 | - |
政治面貌 | 中共党员=0;群众=1 | 0.78 | 0.42 | - |
地区特征 | ||||
农户所属的省份是广东省还是 河南省? | 广东省=0;河南省=1
| 0.30 | 0.46 | - |
农户所属的省份是广东省还是 宁夏自治区? | 广东省=0;宁夏自治区=1
| 0.35 | 0.48 | - |
注:“+”表示正向影响,“-”表示负向影响,“?”表示影响方向不确定。
(三)对估计结果的简要描述
虽然二元选择模型的估计结果较为准确,但解释估计结果的难度很大;同时,尽管WLS估计结果存在效率损失,但解释其估计结果较为容易。因此,本研究根据WLS估计结果对农村居民是否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与解释。从模型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第一,户主年龄对农村居民是否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有一定影响,户主年龄每增长10岁,其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意愿就下降约2%。这一结果与前文的预期一致,也较容易理解。样本户主的平均年龄为49岁,年龄偏大,随着年龄的增长,户主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意愿会相应地下降。第二,户主的健康状况对农村居民是否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一般意义上来说,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每恶化一个级别,其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意愿就会提高6.7%。这样看来,在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下,健康状况更差的户主往往会对政治参与更加敏感。第三,户主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对其是否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影响十分显著,户主一年内在本村居住的时间每增加100天,其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意愿会下降约7%。这一结果与前文的预期有所不同。第四,农村居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地区特征十分显著,河南省农村居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意愿比广东省农村居民低12.9%,而宁夏自治区农村居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意愿比广东省农村居民低13%。这充分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农民居民政治参与意愿的影响很大。第五,主要候选人是否参与村委会主任竞选、家庭年收入以及户主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在本村任职情况和政治面貌这些变量对农村居民是否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影响并不显著。
Logit模型估计结果 | WLS估计结果 | ||
集体认知特征 | |||
主要候选人是否参与村委会主任竞选 | 0.063 | 0.014 | |
家庭经济特征 | |||
家庭年收入 | -7.160E-07 | 2.920E-07 | |
户主的个人特征 | |||
性别 | 1.206 | 0.067 | |
年龄 | -0.232 | -0.002** | |
婚姻状况 | 0.042 | -0.047 | |
所属的民族 | -0.910 | 0.020 | |
健康状况 | 0.782** | 0.067*** | |
受教育程度 | 0.027 | -0.011 | |
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 | -0.004*** | -7.000 E-04*** | |
在本村任职情况 | 1.249 | 0.027 | |
政治面貌 | -0.212 | 0.002 | |
地区特征 | |||
农户所属的省份是广东省还是河南省? | -1.664*** | -0.129*** | |
农户所属的省份是广东省还是宁夏自治区? | -1.526** | -0.130*** | |
截距项 | -4.181 | 0.280*** | |
似然比值 | 43.99 | — | |
调整后的可决系数 | 0.173 | — | |
可决系数 | — | 0.081 | |
F值 | — | 5.15 |
注:***和**分别表示变量在1%和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
三、投票率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乡镇层面的数据
从农户角度出发建立的实证模型主要考察的是农村居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个体原因与行为逻辑。为了从更高的视角、更宏观地看待村委会选举投票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在乡镇层面分析影响村委会选举投票率(指某一乡镇参与村委会选取投票的样本农户与该乡镇样本农户的比率,以下简称“投票率”)的因素。
(一)被调查乡镇的基本特征
课题组成员对26个被调查乡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由于客观原因,本研究只取得了其中25个乡镇的投票率数据、17个乡镇的人均收入数据、16个乡镇的人口和财政收入数据。从调查情况看,被调查乡镇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被调查乡镇2008年村委会选举投票参与情况来看,全部被调查乡镇的平均投票率为86%,投票率最低的一个乡镇为64%,最高的乡镇为100%;第二,从被调查乡镇2008年人均年收入水平来看,全部被调查乡镇人均收入的平均水平为3394元,人均收入最低的乡镇为1593元,人均收入最高的乡镇为5782元;第三,从人口规模来看,全部被调查乡镇2008年的平均人口规模为5.46万人,人口规模最小的乡镇有1.1万人,人口规模最大的乡镇有15万人;第四,从财政收入水平来看,全部被调查乡镇2008年财政收入的平均水平为1808万元,财政收入最少的乡镇为215万元,财政收入最多的乡镇为1.2亿元;第五,人均财政收入的平均水平为402元,人均财政收入的最小值为81元,最大值为1674元。
(二)变量的选择
遵循分析农村居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影响因素的思路,影响乡镇层面投票率的因素包括:第一,乡镇的经济发展状况,本文用乡镇人均收入水平来反映。从一般意义上说,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乡镇人均收入水平提高),投票率会相应提高。第二,人口规模。人口规模越大时,往往选举的组织成本会提高,有可能对投票率产生负面影响。第三,乡镇财政收入状况,本文用乡镇财政收入水平和乡镇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两个变量来反映。这两个变量的影响与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对投票率的影响类似,随着财政收入水平和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提高,投票率会相应提高。以这4个变量为自变量,利用最小二乘法建立回归模型Ⅰ。由于样本量过小(n=16),为了降低自由度,并在人口规模与乡镇财政收入水平这两个变量不显著的情况下提供一个改进与对照的估计结果,本文引入仅包括人均收入和人均财政收入两个自变量的回归模型Ⅱ。
(二)模型估计结果
从模型估计结果可以看出(见表3),人均收入水平对一个乡镇的投票率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人均收入水平每增长10%,投票率将提高1.77%。而与预期不同,乡镇人口数、乡镇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收入对乡镇层面投票率的影响并不显著。
表3 乡镇层面的投票率的影响因素的模型估计结果
最小二乘回归模型Ⅰ | 最小二乘回归模型Ⅱ | ||
人均收入的对数值 | 0.177** | 0.149* | |
人口的对数值 | -0.048 | — | |
财政收入的对数值 | 0.009 | — | |
人均财政收入的对数值 | — | 0.028 | |
截距项 | -0.584 | -0.524 | |
拟合优度 | 0.283 | 0.081 |
注:*和**表示变量在1%和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
四、模型结果的解释及延伸讨论
本文的模型估计结果虽然看似与一般性调查中的经验观察不尽一致,却有其深刻含义。因此,对本研究模型估计结果的进一步解释将有助于深化关于乡村政治治理的认识。
(一)几个主要相关关系的解释
1.为什么家庭年收入与人均收入水平对农村居民政治参与的影响有显著不同?根据模型估计结果(见表2和表3),农户家庭年收入与农村居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并无关系,而乡镇人均收入水平却对农村居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有显著影响。笔者认为,这种情形正反映了人们通常忽视的政治经济关系。
政治参与热情[4]与一个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有密切关系(党国英,1999),而一个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是反映当地市场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正因为如此,人均收入水平高的地区,居民的平均政治参与热情也比较高。在此次调查中,与河南省、宁夏自治区相比,广东省是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因而农村居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更高。不过,在一个地区内部,即使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只要这一地区人均收入水平低,则意味着其市场化程度低;并且,政治参与热情在一个社区内部可以相互影响,因此,在社区内部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村居民之间政治参与热情可以差异不大。这是在模型估计结果(见表2)中看不出家庭年收入与政治参与热情之间具有明显相关性的原因。
2.为什么农村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其政治参与热情之间的相关性弱?模型估计结果证明了这一理论观点,即民主政治的兴起取决于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而不取决于居民的所谓受教育程度(党国英,1999)。
模型中的“受教育程度”是指居民的受教育年限。严格说来,受教育年限与文化素质不是一回事,后者包括了居民在生存环境中由耳濡目染所接受的文化熏陶以及对公共权威的认同能力。维护传统乡绅自治的主要因素是乡绅的道德可信度,与一般居民的受教育年限并无直接关系。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竞争的多变性使人们有更多的可能性在相对陌生的环境中活动,传统习俗的约束作用不能满足人们处理公共事务的要求,而维护习俗的乡绅的道德可信度在竞争环境中被认同的成本很高。因此,只有法制环境才能被人们所接受。法制环境的特点是专业化,有人专门处理法律事务。所以,对于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而言,农村居民的受教育年限并不重要。民主政治活动的技术性要求并不高,选民即使不识字也可以参加投票。
民主政治能否被推进,关键在于社会精英阶层的态度。如果社会精英阶层不认为民主政治可以增进自己的利益,它就不会获得发展。一般来说,社会精英阶层更认同竞争,认同法制。
3.为什么户主的健康状况与其政治参与热情呈明显正相关?在目前中国农村,户主健康状况欠佳的农户,其生活水平往往较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受益者主要是这个群体。笔者在此项调查中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农村随意性较大,农村居民对这项工作意见比较大。村干部的作风对这个群体的生活有直接影响。因此,这个群体对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热情更高。
4.为什么户主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与其政治参与热情呈明显负相关?模型的这一结果很有理论解构价值。户主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长,多为农业劳动者。而农业劳动者又多为老人和妇女,他们的年龄和性别与其政治参与热情之间的相关度低,而他们的职业却与其政治参与热情之间具有显著的负相关性!其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的联系相对简单,国家政策的透明度高,村干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影响较小,以致他们的政治意识较弱,因此,全年在本村居住时间越长,农村居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往往越低。
5.如何认识农村居民政治参与热情的区域差别?广东省、河南省与宁夏自治区之间农村居民政治参与热情的差异十分明显,身处内陆地区的河南省和宁夏自治区的农村居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热情明显低于广东省的农村居民。在前文的讨论中,本文把这种差异和人均收入水平进而和市场化程度联系在一起。但更深入地看,这是一个与城市化有关的问题。在广东省农村地区的调查发现,当地的农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很低,以农业为主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数量的比重也很低。在广东省,有很大比例的农户实际上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户。尤其是在惠州,若以在城市就业的劳动力所占比重作为反映城市化率的指标,则其城市化率达到了80%以上。所以,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居民的政治参与,实际上是城市居民的政治行为问题。这一点将在后文作进一步讨论。
1.传统乡村社会能否嵌入民主政治?本项研究的结果并没有支持关于任何发展程度的社区都普遍具有民主政治参与热情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一结果可能暗含对“传统乡村社会很难嵌入民主政治”这一理论观点的支持(党国英,1999)。
在传统乡村社会,村容村貌的维护主要靠宗族关系发挥作用,为数不多的公共支出则依靠乡绅捐助和宗教劝慰实现,村庄内部纠纷的处置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的主持仰赖各类类似于“志愿者”的乡绅。这种治理方式比民主政治治理方式成本更低。有观点认为,传统乡村社会的定义是“没有积累的社会”;相近的说法则定义传统乡村社会为自给自足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其生产方式基本上不发生变化。相应地,其公共生活也比较简单,通常按惯例习俗处理公共事务,所以很少有需要讨论的新的公共事务。大家都是习俗的接受者,所以,“一致同意”事实上就成了公共事务决策的通行原则,只是这种“一致同意”并不能真正体现和谐,因为农村居民通常以牺牲自由来服从习俗。
“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政治原则的应用在传统乡村显得比较奢侈。民主政治更需要在市场化社会中运用。调查表明,农民选举村干部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自己的选票影响物质利益分配,约束村干部侵吞集体财物。不过,这只反映了现代社会关系开始冲击传统乡村社会,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有了强烈的民主政治需求。从世界历史大视野看,民主政治的规则发端于上层社会,它替代基层社会的传统规则需要漫长的时间。一个国家可以有一场民主革命,或可以有一部民主宪法,但其社会治理方式与民主政治完全可以风马牛不相及,例如印度社会大抵如此。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基层社会的改造也经过了极为漫长的过程。
2.中国乡村的现实及其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当然,现实变迁总显示为渐变的谱系,并不是与理论家的定义相一致的纯粹的结构。但理论还是有意义的:对渐变谱系的反映只是需要改变理论假设的条件,以使理论与现实保持一致。现实的中国乡村社会当然不是纯粹的传统社会,但也不是完全的市场化社会。大体可以这样认为,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由传统乡村社会向市场化社会的过渡时期,相应地,中国乡村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也处于增长过程之中。落后的乡村更接近于传统乡村社会,而发达地区的乡村则更接近于市场化社会,它们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依次递增。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农村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在改革开放以来有显著提高,西部、中部和东部的市场化程度总体上呈依次提高的态势(见表4)。
表4 农村地区的市场发展情况 单位:%
全国 | 东部 | 中部 | 西部 | 东北 | |
有综合市场的乡镇 | 68.4 | 78.8 | 73.7 | 59.0 | 69.5 |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综合市场的乡镇 | 23.9 | 36.9 | 25.9 | 15.7 | 20.2 |
有专业市场的乡镇 | 28.2 | 36.0 | 38.5 | 18.2 | 24.2 |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的乡镇 | 10.5 | 19.0 | 12.4 | 4.7 | 9.6 |
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 23.0 | 27.8 | 33.9 | 14.7 | 16.5 |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 7.6 | 13.4 | 9.4 | 3.3 | 6.4 |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8年2月21日。
更深入地看,乡村社会越发达,越容易蜕变为城市社会:其农业变成城市化分工体系的一个分支,专业农户也卷入城市经济系统,变成“城外市民”。所以,当说发达的乡村社会才有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时,其实是指城市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换句话说,“发展乡村民主政治”这个表述其实是一个虚假的表述,应该表述为“发展城市民主政治”。一个区域,一旦它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就意味着它已经是城市化的社会。也许仍然按习惯把一个地区称为“乡村社会”,但它在本质上其实已经是一个城市化的社会结构了。
事实上,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调查发现,那里的乡村已经高度非农化,尽管中国行政建制仍把它们看作乡村,并且使用“乡村治理”这样的政治术语来指称一类工作,但在工作内容上,这些地区的“乡村治理”和农业的关系已经不大。当然,也存在“表述的滞后”对实际工作的消极影响,甚至可以说这种影响还很大。正因为如此,才可以认为,有必要通过理论认识的深化,及时转变政治用语,以消除似是而非的政治用语的影响。
五、结论及其对政策调整的意义
本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是,中国农村地区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与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高度相关。而本文的延伸讨论则说明,乡村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之日,也就是乡村社会的解体之时,同时也是城市社会替代乡村社会之时。这当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不论这个过程有多长,转变的性质将不会有变化。
本文的结论,的确在理论与政策批评上有一定颠覆性。当要求典型的乡村社会实现民主自治时,其实它并不需要民主政治;当发现它需要民主政治时,它已经是一个市场化的城市社会了。可以认为,“乡村民主治理”是一个很吊诡的表述。
这个结论当然对政策批评有启示性意义,理应避免这种尴尬:当依照大众语言在持续念叨“乡村民主治理”时,却发现在某一天,传统农业主产区的专业农户居民点收缩到不能撑得起村民委员会存在的地步,而发达地区整体转型的村庄则完全变成了城市的一部分!
本文研究结论对相关政策调整的启示是:第一,决策者应正确对待当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的各种难题。鉴于中国乡村地区在不同程度上仍具有传统性质,且由于习俗使然,要在其中嵌入民主治理方式,的确有一定困难。对于这种困难,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于干部不努力、群众素质差,也不要过分追求政策的完善,搞“叠床架屋”的机构设置。对现实的观察表明,相对于乡村治理,农村产权改革可能更加重要。要使村民委员会仅承担村庄的公共服务职能,把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完全剥离到农民或农民经济组织手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村委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以后,公共服务可以交由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广东省南海市和顺德市的经验证明,这种做法很有积极意义。减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有可能吸引一些志愿者来担当基层干部,这将会极大地改变乡村社会关系。第二,决策者应树立由乡村治理向城市治理转变的观念。具体来说,要考虑将城市治理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全社会,不再使所谓“乡村治理”成为一个独立问题。由此出发,今后应更强调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而不是“均等化”。为适应这种转变,城市治理的方式也应该做出调整。第三,应考虑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其涵盖农村居民。此法修订完成以后,可再行废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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